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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角色名稱變更,本人擬具修正條文與理由如下: 現行條文: 第 10 條(角色名稱) 角色名稱以權利者授權或通行之台灣繁體中文之翻譯名稱為原則,存在兩種以上正式翻譯 者可任擇一使用,無正式或通行之中文翻譯者得使用原文名稱。 不同角色之名稱重複者,所有重複角色應於名稱加註足以辨識該角色之文字。 角色名稱除錯字得由金管會更正外,不得變更。 第 11 條(搜索標籤) 搜索標籤應包含以下項目: 一、角色名稱及其原文。 二、作品名稱及其原文。 (以下略) 擬修正條文: 第 10 條(角色名稱) 角色名稱以權利者授權或通行之台灣繁體中文之翻譯名稱為原則,無正式或通行之中文翻 譯者得使用原文名稱。 角色名稱除以下各款情形得由金管會更正外,不得變更: 一、角色存在兩種以上正式翻譯,或同一角色有不同名稱者,經理人因經營之需要,擇一 向金管會申請變更之。 二、不同角色之名稱重複者,所有重複角色應於名稱加註足以辨識該角色之文字。 三、不符本法規定者。 前項第 1 款之變更,同一經理人不得連續申請。 第 11 條(搜索標籤) 搜索標籤應包含以下項目: 一、角色名稱及其原文。 二、作品名稱及其原文。 三、依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變更名稱時之原角色名稱。 (以下略) 修正說明: 一、第 10 條第 1 項未變更。 二、新增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理由略同 yukicon 所提修正案所述。 三、原第 10 條第 2 項移至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 四、角色名稱含有錯別字之處理已規定於第 30 條,原第 10 條第 3 項刪除。而原條文漏 未規定角色名稱不符公司法其它規定(如第 5 條)之變更事由,故新增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 五、為使公司名稱穩定,不會經常變動致投資人產生困擾,於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同一經 理人不得連續申請二次以上之名稱變更。 六、為使公司名稱之變更不影響搜尋結果,新增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 以上供參考,如有其他意見請以推文或回文提出,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5.7.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GN_stock/M.1511712162.A.1AE.html ※ 編輯: Littlechozy (112.105.7.90), 11/27/2017 00:03:22
yukicon : 我會列入選項 11/27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