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KMU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 ◣ ◢█ ◢◤ ◥◣◢◤ ▆▆▆█ ◥◤ ◥◣ ◥◣ ███◤ ╭────╮ 本板板旨 ╰────╯ 本板為討論AKMU所創立的板 歡迎大家多多交流 一起為燦赫與秀賢應援吧 目錄 發文基本守則 ——————— P.1 發文分類規範 ——————— P.20 成員稱謂規範 ——————— P.2 鬧板專門處置規範 ——————— P.24 發推文規範 ——————— P.3 違規罰則處置規範 ——————— P.24 規範適用辦法細則 ——————— P.7 板主自律規範 ——————— P.25 └→ 揪團類型文章處理辦法 P.7 其他事項規定 ——————— P.26 交易類型文章處理辦法 P.8 讓換票類型文章、來台活動期間之處理辦法 P.15 文章轉載處理辦法 P.16 挑釁、引戰處理辦法 P.17 分身帳號管理處理辦法 P.18 請善用pagedown 其他類型文章與其他規範處理辦法 P.18 小板主相關處理辦法 P.19 ╔═════════════════════════════════════╗ ║ 一、發文基本守則 ║ ║ ║ ║ 1. 本板為PTT AKMU板,討論內容須與AKMU有關,凡是發文內容主軸與AKMU ║ 無關者,板主將逕行依板規刪除。 ║ ║ 2. 禁止張爸文、火星文、幻想文、夢境文、廣告文、注音文、非繁體字文、負 ║ 面引戰攻擊文,違者一律刪文視為鬧板。 ║ ║ ≡ 3. 發文請遵守規定格式,勿自創分類,違者板主可逕行修改為正確格式。 ║ ≡ ║ ≡ 4. 文章前符號之說明:S為該文章內文或推文違反板規之提醒,請使用者注意 ║ 或記得修改;M代表該文章具有相當價值,使用者無法自行刪除,若有需求 ║ 請洽板主;代表該文章禁止回應(推文)。 ║ ║ 5. 本板板面按/可搜尋文章,a可搜尋文章作者,z可進入精華區,大T修改標 ║ 題,大E可修改文章,d可刪除文章。 ║ ║ ║ ║ ║ ║ P.1║ ╚═════════════════════════════════════╝ ╔═════════════════════════════════════╗ ║ 二、成員稱謂規範 ║ ║ ║ ║ 1. 發推文中請使用普遍常用的名稱來稱呼成員及團體,EX:燦赫、秀賢、李燦 ║ 赫、李秀賢、AKMU、樂童音樂家等。 ║ ║ 2. 請盡量用本名代替暱稱,若使用暱稱請盡量使用兄妹兩人曾稱呼過的或受兩 ║ 人認可,以及綜藝、新聞上常用的稱呼等,為避免板友感到不適,請勿使用具 ║ 有負面、影射意味的稱謂(包含兄妹互相diss的內容)來稱呼成員,若為節目 ║ ≡ 內容的討論等除外。 ║ ≡ ║ ≡ 3. 目前無官方正式粉絲名,若非藝人本身幫粉絲取的別名,請勿用來稱呼板友。 ║ ║ 4. 發推文當中若提及其他藝人也請使用正名以示尊重。 ║ ║ 5. 違反成員稱謂規範之發文,請於板主提醒後修改,未修改者處以警告一次。 ║ 違反成員稱謂規範之推文者,經提醒後,請自行站內信給原發文者請其修改 ║ ║ 之,未修改者則處以警告一次。明顯蓄意違反此規範者,視為鬧板。 ║ ║ ║ ║ P.2║ ╚═════════════════════════════════════╝ ╔═════════════════════════════════════╗ ║ 三、發、推文規範 ║ ║ ║ ║ 1. 禁止三行(含)內文章,發文請超過30字,請多加利用置底閒聊區,[留言]、[影║ 音]、[照片]分類以及特殊文章(EX:活動、公告、LIVE等)不受此條規範限制, ║ 違者直接刪文警告一次。 ║ *本板文章字數規定:標點符號、網址連結、英文單字皆算一字,無意義重複之字不納入字數計算,不含簽名檔。 ║ 2. 發推文禁止注音、簡體字或任何其他讓人難以閱讀的文字,發文通篇違規將 ║ ≡ 依板規一、2直接刪除視同鬧板,發文少部分違規(EX:錯字)及推文違規者板 ║ ≡ 主會於此篇文章推文中提醒要求修改。 ║ ≡ 3. 禁止發表以及於推文中偷渡任何未經板主同意的宣傳文、問卷文、集資文、 ║ 揪團文、營利性質文章、買賣文、催票文(可於相關文章中推文提醒),違者一 ║ 律砍除,若有需求請依規定格式及經過板主同意才可發文,詳細規範請洽相關細規。 ║ 4. 發推文禁止討論他板事務,為尊重各家藝人請勿刻意、惡意比較,情節輕微 ║ 會先行勸告,刻意違規等視狀況砍除文章及處以警告至水桶不等之處罰。 ║ ║ 5. 禁止在未經同意的狀況下,於發推文中公布他人隱私與個資(包含站內信內容、║ ║ 與他人聊天紀錄等。),發文違規將直接刪文、推文違規將提醒原發文者盡速 ║ ║ P.3║ ╚═════════════════════════════════════╝ ╔═════════════════════════════════════╗ ║ ║ ║ 修改,違規者處以水桶一週,蓄意違規視為鬧板。 ║ ║ 6. 發推文請勿談論藝人未經證實的八卦、謠言、私生活、緋聞、小道消息,違 ║ 者一律刪文並處警告一次。 ║ (1) 私生活相關消息未經證實一律禁止談論(EX:戀愛消息),已確認之消息也請║ 勿過度影射、猜測、評論。 ║ (2) 涉及藝人個人隱私言論一律禁止(EX:未公開之私人行程)。 ║ (3) 官方活動之小道消息原則上不禁止(EX:路透、演唱會日程),但請勿發文討║ ≡ 論。 ║ ≡ 7. 禁止發表重複內容文章(OP文),為維護板面整潔,禁止洗板,推文禁止無意 ║ ≡ 義重複推噓文,整理類文章請充實內容,蓄意違規視為鬧板。 ║ 8. 禁止自行發表文章或在推文當中徵、讓、換票。 ║ (1) 此條規範包含任何性質的官方活動票券、週邊、專輯內容物、相關商品。 ║ (2) 來台活動或大量需求之徵換票事宜等,板主會另開讓換票區請多加利用。 ║ (3) 詳細規範請見相關細規。 ║ 9. 禁止任何版權物之非法散播,違者刪文。 ║ ║ (1) 非法散播之定義為禁轉載之版權物未經授權擅自分享。 ║ ║ (2) 禁止分享、詢問售票及未公開官方活動之盜版直播連結(文圖轉播亦禁止) ║ ║ P.4║ ╚═════════════════════════════════════╝ ╔═════════════════════════════════════╗ ║ ║ ║ (3) 售票官方、非公開活動飯拍一律低調關燈分享。 ║ ║ (4) 任何有價官方版權商品請勿非法分享。(EX:演唱會DVD) ║ 10. 禁止轉錄八卦板、吐槽板文章至本板,反之亦如此。 ║ 11. 發推文中禁止談論無必要之私人事務。 ║ (1) 勿假藉心得名義發文抒發心情,違者視為離題文砍除。 ║ (2) 閒聊中請勿提及不必要之生活瑣事。 ║ (3) 請勿在發推文中公開自己SNS、社群軟體、電話號碼、住址等個資,若有 ║ ≡ 群組揪團等需求,請洽相關規定,板主核准後不在此限;非營利買賣之個 ║ ≡ 人粉專連結等,不在此限。 ║ ≡ 12. 禁止未經同意轉載禁轉文章,違者直接砍除,詳細規範請洽相關細規。 ║ 13. 禁止發表無分類文章,違者將提醒改正,未修改者直接砍除處警告一次。 ║ 14. 禁止挑釁、引戰言論,違者處警告至水桶不等,詳細規範請洽相關細規。 ║ 15. 依板規一、1,文章主旨非關AKMU者板主得逕行砍除,蓄意違規視同鬧板。 ║ 16. 禁止發表違反PTT站規、中華民國法律之文章及推文。 ║ 17. 禁止未經推文者同意擅自修改、刪除推文。(違規推文處理後除外) ║ ║ 18. 發文文章中網址超過PTT一行所能顯示時,請使用縮網址。 ║ ║ 19. 受本板處分後,該使用者的所有ID均受其限,於其禁言期間於本板使用分身 ║ ║ P.5║ ╚═════════════════════════════════════╝ ╔═════════════════════════════════════╗ ║ ║ ║ ID,或以分身ID繼續違規,皆視同鬧板,詳細規範見相關細規。 ║ ║ ║ 20. 不特別禁止中國用語,但為方便板友閱讀請盡量少用。 ║ ║ 21. 祭品、贈獎類型文章,請事先來信申請,違者直接刪除。 ║ ║ ║ ≡ *發推文規範中的提醒時限,未特殊註明者,皆為板主推文後24小時。 ║ ≡ ║ ≡ *發推文規範中未特殊註明之罰則為警告一次或見該規定之處理辦法,採一罪一 ║ 罰制(EX:推文連續違規可處警告兩次),情節輕微者(EX:APP系統錯誤導致違規等) ║ 可不予處罰,違規情節嚴重者(經勸告不聽、蓄意違規、明顯刻意擾亂看板秩序) ║ 視為鬧板,違規推文待板主處理後,可協助刪除。 ║ ║ ║ ║ ║ ║ ║ ║ P.6║ ╚═════════════════════════════════════╝ ╔═════════════════════════════════════╗ ║ 四、規範適用辦法細則 ║ ║ ║ ║ 1. 揪團類型文章處理辦法: ║ ║ (1) 只限與AKMU相關之活動。 ║ (2) 一律需將揪團事由、施行辦法(時間、地點等)等站內信給板主後,經審核通過才可發文,發文請註明審核板主ID。 ║ (3) 全面禁止營利性質之揪團文,如隱瞞遭檢舉處終生水桶。 ║ ≡ (4) 演唱會包車等有金錢往來之揪團事由,需於審核信中將詳細方案寫明,否 ║ ≡ 則不予通過,審核後發表於板上之揪團文也需詳實記載。 ║ ≡ (5) 聊天群組(EX:LINE群組等)也適用此辦法,開設之群組不等於PTT AKMU板,║ 相關內容一概與本板無關。 ║ (6) 聊天群組若無法使用網址加入,僅限發文者公布社群軟體ID,其餘類型 ║ 揪團請勿於板上公開個資,僅限站內信溝通。 ║ (7) 板聚亦屬於此類型文章,依此規定辦理。 ║ (8) 未審核之發文一律刪文,水桶三天;未依審核通過內容發文者,水桶一周 ║ ║ 蓄意違規者視為鬧板。 ║ ║ ║ ║ P.7║ ╚═════════════════════════════════════╝ ╔═════════════════════════════════════╗ ║ ║ ║ 2. 交易類型文章處理辦法: ║ ║ ║ (1) 只限與AKMU相關之交易。 ║ (2) 除贈送文外一律需來信板主,審核過後才可發文,發文請註明審核板主 ║ ID。 ║ (3) 全面禁止營利,遭檢舉者一律處終生水桶。 ║ (4) 請勿在交易類型文章內留下個資,僅限站內信聯絡,後續溝通方式請於站 ║ ≡ 內信中說明。 ║ ≡ (5) 本板不主動介入處理交易糾紛,僅接受檢舉,視情況處分。 ║ ≡ (6) 合購: ║ ① 比照合購板板規規定審核,登入次數需達300次,於本板之有效文章需達3篇,為本板發合購文之權限。 ║ ② 合購若需事先調查人數,一律需事先申請,通過後才可發文,分類請 ║ 使用[調查],並註明審核板主ID。 ║ ③ 代購、自製營利周邊不得發文。 ║ ║ ④ 可依本板合購格式,亦可在合購板發文後轉文之,兩者皆須事前審核 ║ ║ 於合購板違規者一律不予通過。 ║ ║ P.8║ ╚═════════════════════════════════════╝ ╔═════════════════════════════════════╗ ║ ║ ║ ⑤ 調查與合購結束請以大T更改分類為[截止]。 ║ ║ ⑥ 調查文、合購文格式(不懂填寫方式可參照合購板BuyTogether): ║ ║ [調查] ║ ┌→分類 文章標題→ [調查] 商品名稱 ║ 文章內容↓ └→標題 ║ ≡ ║ ≡ 1.主購者ID: ║ ≡ ║ 2.商品名稱: ║ ║ 3.費用(價錢、運費、必須手續費等): ║ ║ 4.調查截止時間: ║ ║ ║ ║ 5.備註(審核板主ID與其他事項): ║ ║ P.9║ ╚═════════════════════════════════════╝ ╔═════════════════════════════════════╗ ║ ║ ║ [合購] ║ ║ ┌→分類文章標題→ [合購] 商品名稱 ║ 文章內容↓ └→標題 ║ ║ 1.商品名稱: ║ 2.商品網址: ║ ≡ 3.商品介紹: ║ ≡ (1)簡介: ║ ≡ (2)價格: ║ (3)重量預估: ║ (4)運費: ║ ▲境內運費: ║ ▲國際運費: ║ ▲國內運費: ║ ║ ▲集貨/國內配合快遞: ║ ║ ║ ║ P.10║ ╚═════════════════════════════════════╝ ╔═════════════════════════════════════╗ ║ ║ ║ (5)優惠狀況(優惠券等): ║ ║ 4.截止日期、徵求數量、收單方式: ║ 5.主購交易方式(信用卡別): ║ 6.價格試算: ║ ▲試算匯率: ║ 7.團員付款方式: ║ 8.主購聯絡方式: ║ ≡ 9.取貨地點時間(是否接受郵寄)及運費分擔方式: ║ ≡ 10.雜費收取方式/用途: ║ ≡ 11.備註(審核板主ID與其他事項): ║ ║ #若專輯附送海報需另購海報桶,一律列明於商品介紹不可以雜費收 ║ 取。 ║ ║ 格式可至精華區複製 ║ ║ ║ ║ ║ ║ P.11║ ╚═════════════════════════════════════╝ ╔═════════════════════════════════════╗ ║ ║ ║ (7) 轉讓: ║ ║ ║ ① 僅能以原購買價格(商品低於原價時,高於原價時以原價計,亦即不 ║ 含代購價格)或低於原購買價格轉讓之。 ║ ║ ② 贈品、非賣品、非有價應援物等不開放轉讓。 ║ ║ ≡ ③ 讓出後請以大T修改分類為[讓出]。 ║ ≡ ║ ≡ ④ 代購、營利自製周邊不開放轉讓。 ║ ║ ⑤ 若有當初購買證明,寄信予板主時請附上,以方便審核。 ║ ║ ║ ║ ║ ║ ║ ║ ║ P.12║ ╚═════════════════════════════════════╝ ╔═════════════════════════════════════╗ ║ ║ ║ ⑥ 轉讓文格式: ║ ║ ┌→分類文章標題→[轉讓] 商品名稱 ║ 文章內容↓ └→標題 ║ ║ 1.商品名稱: ║ ║ ≡ 2.商品狀況:(請說明新舊、有無破損、商品來源、可附圖) ║ ≡ ║ ≡ 3.轉讓價格:(如有當初購買商品之運費、必須手續費請註明) ║ ║ 4.取貨方式:(面交請註明地點,非面交請註明方式及運費。) ║ ║ 5.聯絡方式: ║ ║ ║ 6.備註:(審核板主ID與其他事項) ║ ║ 格式可至精華區複製 ║ ║ P.13║ ╚═════════════════════════════════════╝ ╔═════════════════════════════════════╗ ║ ║ ║ (8) 贈送: ║ ║ ║ ① 不需事先審核,格式同轉讓文,分類請使用[贈送],勿收取運費以外 ║ 費用。 ║ ║ ② 送出後請大T修改文章分類為[送出]。 ║ ║ ≡ (9) 交易文章(不含贈送)若未審核直接發文,一律刪文並水桶三天,蓄意違規 ║ ≡ 者視為鬧板。 ║ ≡ ║ (10) 未依審核通過之內容發文者,視為審核未通過,一律水桶一周,蓄意違 ║ 規者視為鬧板。 ║ ║ ║ ║ ║ ║ ║ ║ ║ P.14║ ╚═════════════════════════════════════╝ ╔═════════════════════════════════════╗ ║ ║ ║ 3. 讓換票類型文章、來台活動期間之處理辦法: ║ ║ ║ (1) 僅開放AKMU相關活動之讓換票。 ║ (2) 來台活動之售票日當天開放板友或板主另開一篇閒聊文討論搶票事宜及 ║ 後續,僅限一篇其餘直接砍除。 ║ (3) 來台演唱會當日,板主會開演唱會專屬閒聊文,請勿自行開新閒聊。 ║ (4) 板上禁止於任何地方徵票,若經發現將直接刪除徵票文章或要求刪除推文 ║ ≡ 切勿心急求票,違者處警告一次。 ║ ≡ (5) 禁止高於原價之票券轉讓,僅可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轉讓之(可包含必要手 ║ ≡ 續費),不開放代買、含代購費、黃牛票券。 ║ (6) 來台活動、或有大量需求之讓換票,板主會另開讓換票、揪團區以供使用 ║ 切勿留下個資,僅限站內信聯絡,違者一律刪除;未特別開放者請洽轉讓 ║ 、揪團文章處理辦法辦理。 ║ (7) 黃牛處理辦法: ║ ① 於讓換票表單或板上張貼高於原價之票券,一概刪除之,並將此ID ║ ║ 永久水桶,視同鬧板。 ║ ║ ② 於板上提及相關內容(EX:有人想買黃牛嗎?)之討論,一律水桶一周。 ║ ║ P.15║ ╚═════════════════════════════════════╝ ╔═════════════════════════════════════╗ ║ ║ ║ ③ 代購、代買亦屬此類範疇。 ║ ║ ║ 4. 文章轉載處理辦法: ║ ║ (1) 轉載文章請取得原作者同意(可公開轉載文章不包含),務必標註來源及原 ║ 作者,轉文前若有疑慮,建議一概詢問原作者。 ║ (2) 本處理辦法包含發文、推文。 ║ ≡ (3) 請勿轉載標記禁轉載文章,包含新聞,若取得原作者同意請附註。 ║ ≡ (4) 新聞、情報、翻譯視同此辦法處理。 ║ ≡ (5) 新聞、情報、翻譯等資訊,若有網址請一概附上。 ║ (6) 欲轉載本板文章,須經原作者同意,始得轉出。 ║ (7) 其餘未盡事宜,洽智慧財產相關法規。 ║ (8) 此處理辦法受限於三、10規範。 ║ (9) 違反此板規經提醒未修正者,直接刪除並處警告一次,蓄意違規視同鬧 ║ 板。 ║ ║ ║ ║ ║ ║ P.16║ ╚═════════════════════════════════════╝ ╔═════════════════════════════════════╗ ║ ║ ║ 5. 挑釁、引戰處理辦法: ║ ║ ║ (1) 此規定適用板上任何地方(含簽名檔)。 ║ (2) 本板為公開板面,可以適當評論,但禁止任何對成員、其他藝人、板友、 ║ 公司的惡意批評。 ║ (3) 禁止任何不雅字眼。 ║ (4) 請理性討論,禁止對成員、其他藝人、板友、公司惡意謾罵、挑釁、諷刺 ║ ≡ 、人身攻擊。 ║ ≡ (5) 不開放任何對成員、其他藝人、板友、公司的不友善諧音、綽號。 ║ ≡ (6) 刻意反韓者一律水桶一年。 ║ (7) 可以適當評論,但請不要使用情緒性字眼,並請確切說明原因,避免 ║ 引起他人的不悅。 ║ (8) 情節輕微處勸告至警告一次,屢勸不聽或惡意違規直接水桶一週,情節嚴 ║ 重者視同鬧板。 ║ ║ ║ ║ ║ ║ ║ P.17║ ╚═════════════════════════════════════╝ ╔═════════════════════════════════════╗ ║ ║ ║ 6. 分身帳號管理處理辦法: ║ ║ ║ (1) 於本板受相關罰則處分,其處分包含該使用者所有PTT ID。 ║ (2) 在本板違規受處分後,使用分身帳號皆視同同一帳號違規,罰則累計機制 ║ 亦視為同一人。 ║ (3) 於本板遭水桶禁言處分,亦視為該使用者每一帳號皆禁言。 ║ (4) 若經發現或遭檢舉同一帳號使用分身帳號於禁言其間使用分身ID違規, ║ ≡ 或者刻意使用分身帳號擾亂看板秩序等,一律視為鬧板,並送交帳號部依 ║ ≡ 多重帳號處理辦法處置。 ║ ≡ (5) 使用多重帳號違規,依原罰則加重一級處置。(EX:警告一次→警告兩次) ║ ║ 7. 其他類型文章與其他規範處理辦法: ║ ║ (1) 宣傳文、問卷文、集資文等類型,需寄信板主審核,通過後才可發文,並 ║ 須遵守本板板規。 ║ ║ (2) 開放重大活動之投票、催票文,同個投票僅限兩篇,超過直接刪文警告一 ║ ║ 次,並須遵守板規,一般音樂節目禁止發文。 ║ ║ P.18║ ╚═════════════════════════════════════╝ ╔═════════════════════════════════════╗ ║ ║ ║ (3) 專輯、內容物、相關周邊等,若產生交換需求時,請來信板主才可發文, ║ ║ 若有大量需求板主會開放置底交換區,請勿自行發推文。 ║ ║ 8. 小板主相關處理辦法: ║ ║ (1) 小板主需公開徵選之。 ║ ║ ≡ (2) 小板主需對自己的工作負責,若無正當理由延宕工作,板主得直接解雇。 ║ ≡ ║ ≡ (3) 精華區之收錄需先與板主或其他小板主充分討論,確認好相關規則。 ║ ║ (4) 勿擅自刪除、修改精華區原有文章,違者直接解雇並以鬧板處理。 ║ ║ ║ ║ ║ ║ ║ ║ ║ P.19║ ╚═════════════════════════════════════╝ ╔═════════════════════════════════════╗ ║ 五、發文分類規範 ║ ║ ║ ║ 1. 發文請附上分類,分類後請空一格,分類括弧請勿隨意更動,違反格式者板 ║ 主有權直接修正。(手機用戶請注意) ║ 2. [影音]、[留言]、[照片]、[LIVE]等文章,為方便搜尋請於標題開頭附上相關 ║ 日期。 ║ ║ EX:[影音] 160601 MBC 一周偶像(樂童音樂家) ║ ≡ ║ ≡ 3. 板上常用分類: ║ ≡ ║ ① [情報] 非新聞稿之AKMU相關確切消息的使用分類,須註明出處,不完 ║ 整消息或小道請於閒聊區討論。 ║ ║ ② [新聞] AKMU相關的新聞媒體報導之使用分類,請務必附上新聞網址, ║ 同ID一天限發三篇(含轉文),外電翻譯需附上原文網址及翻譯來源 ║ ║ ,新聞需全文貼上不得擅自修改與刪減。 ║ ║ ║ ║ P.20║ ╚═════════════════════════════════════╝ ╔═════════════════════════════════════╗ ║ ║ ║ ③ [影音] AKMU相關之節目、飯拍、廣告等影音之使用分類,並注意本板 ║ ║ 三、9之規定,需標註來源。 ║ ║ ④ [留言] AKMU相關SNS發文之使用分類,其他藝人與AKMU相關之SNS發文亦屬 ║ 此分類,非成員發文請附註與AKMU相關,翻譯請標註出處。 ║ ║ EX:[留言] 170803 燦赫 Instagram 更新 ║ ≡ [留言] 170706 金賽綸 Instagram 更新 秀賢相關 ║ ≡ ║ ≡ ⑤ [照片] AKMU相關照片整理使用此分類,並請注意本板三、9之規定,需 ║ 標註來源。 ║ ║ ⑥ [心得] 參與AKMU相關活動、節目綜藝觀後感、踩點、巧遇、分享Fanart ║ 等類型文章使用此分類。 ║ ║ ║ ⑦ [專訪] AKMU相關之專訪使用此分類,並請註明來源與翻譯出處。 ║ ║ ║ ║ P.21║ ╚═════════════════════════════════════╝ ╔═════════════════════════════════════╗ ║ ║ ║ ⑧ [板友] 板友名單填寫使用此分類,請遵照格式。 ║ ║ ║ 4. 非固定分類: ║ ║ [公告] 板主專用分類,未經同意使用公告發文者,一律刪文水桶一週。 ║ [閒聊] AKMU相關話題閒聊使用此分類,須滿150字,未滿請善用置底 ║ 閒聊文。 ║ ≡ [LIVE] AKMU參與之節目、頒獎等LIVE討論使用此分類,若直播網址與 ║ ≡ 影音網址相同,結束後請改分類為[影音]。 ║ ≡ [活動] 板上活動類型文章發文使用此分類,板友須經同意才可使用。 ║ [歌詞] AKMU發行之歌曲翻譯使用此分類,非個人翻譯請註明來源, ║ 歌名請盡量使用官方公布之英文歌名以便搜尋。 ║ [板務] 對板務處理具有疑問或具體建議請使用此分類,未滿150字不得 ║ 發文,針對違規處分之溝通與上訴,請使用站內信。 ║ [轉讓] 請洽板規四、2交易類型文章處理辦法。 ║ ║ [合購] 請洽板規四、2交易類型文章處理辦法。 ║ ║ [贈送] 請洽板規四、2交易類型文章處理辦法。 ║ ║ P.22║ ╚═════════════════════════════════════╝ ╔═════════════════════════════════════╗ ║ ║ ║ [宣傳] 宣傳類型文章之使用分類,詳洽板規四、7。 ║ ║ [集資] 集資類型文章之使用分類,詳洽板規四、7。 ║ [問題] 與AKMU相關疑問之使用分類,未滿100字不得發文,使用前請 ║ 愛用/搜尋及善用置底閒聊區,可以直接於置底閒聊詢問或板上找 ║ 的到的,直接刪除。 ║ [揪團] 揪團類型文章之使用分類,詳洽板規四、1。 ║ ║ ≡ 5. 請盡量使用以上現有分類發文,轉文亦受限於此規定,以上未盡之分類經板 ║ ≡ 主同意可使用,請板友勿自創分類。 ║ ≡ ║ 6. 分類錯誤者經提醒未修改,板主可直接修改,需附註相關來源之文章,經提 ║ 醒未修改,以板規四、4處置之,違反字數限定皆視為違反板規三、1處置之。 ║ ║ ║ ║ ║ ║ ║ ║ ║ P.23║ ╚═════════════════════════════════════╝ ╔═════════════════════════════════════╗ ║ 六、鬧板專門處置規範 ║ ║ ║ ║ 1. 鬧板定義為擾亂看板秩序,嚴重影響本板板友的使用權益則屬之。 ║ 2. 違反板規一至五後屢勸不聽,持續違規,或特殊規定下視為鬧板以及明顯 ║ 惡意違規者,亦屬鬧板專門處置規範範疇。 ║ 3. 此處置規範之罰則,由輕至重分別為水桶三天、水桶一週、水桶一個月、水 ║ 桶三個月、水桶半年、水桶一年、永久水桶,依其違規狀況處置之。 ║ 4. 遭判鬧板之文章退文處理。 ║ ≡ 5. 原違規處置為水桶以下者(亦即警告、勸告),不予此規範併罰,亦即上升至此 ║ ≡ 規範處置時,原警告一併消除,水桶以上罰則一律併罰。 ║ ≡ ║ 七、違規罰則處置規範 ║ ║ 1. 本板違規處置有提醒、勸告、警告、水桶、退文等五種方式。 ║ 2. 提醒、勸告不納入違規累計辦法當中,警告、水桶則納入。 ║ 3. 一個月內(以違規日期起算),警告累積三次,處水桶一週;累積三次以上,每 ║ ║ 次增加兩週水桶,同類型違規以雙倍計算。(不包含同次違規) ║ ║ 4. 本板違規皆處一罪一罰,勿心存僥倖。 ║ ║ P.24║ ╚═════════════════════════════════════╝ ╔═════════════════════════════════════╗ ║ ║ ║ 5. 板主無法立刻處理之嚴重違規或難以馬上處理完畢等,得將該文章設為禁止 ║ ║ 回應。 ║ 6. 對判決處分不服或有疑慮者,請務必先使用站內信向板主溝通,若仍無法解 ║ 決需求,請至視聽劇場→Buzz_Group→Buzz_Service尋求組務上訴之。 ║ 7. 若有重大爭議性違規處置,得以[板務]分類發文討論之,惟當事人請訴求上述 ║ 申訴辦法。 ║ 8. 特殊時期之非刻意違規,板主可放寬處置。(EX:售票日不小心發表徵票推文。)║ ≡ ║ ≡ 八、板主自律規範 ║ ≡ ║ 1. 板主自任期之始至終,皆須負起與此位置相當之責任與義務,請勿違反相關 ║ 組規,也請勿置板務不理,違者板友得以罷免之。 ║ 2. 若需新增板主,候選人須經板主同意後直接於板上發表政見,報名期間不得少於10天,經板主辦理投票遴選之,投票期間不得少於7天,若原先無板主 ║ 則須按照組務連署板主規定產生。 ║ ║ 3. 精華區、板務協助性質之小板主、小幫手也須於板上公開徵選之。 ║ ║ 4. 板務、罷免板主之文章,若非違規板主不得刪除。 ║ ║ P.25║ ╚═════════════════════════════════════╝ ╔═════════════════════════════════════╗ ║ ║ ║ 5. 板規更動處理規則: ║ ║ ║ (1) 小型更動(不含錯字、字句修飾)需以公告周知。 ║ (2) 大型更動需在變更前發文公告周知討論,討論期間不得少於5天,經板友 ║ 提供意見修正後,始得啟用,可多加利用投票機制。 ║ (3) 小型規定之增修,可先使用公告周知,視同正式板規,待日後再行納入 ║ 板規正文。 ║ ≡ ║ ≡ 九、其他事項規定 ║ ≡ ║ 1. 該板規同時作為置底檢舉區,可於此處檢舉板上違規,處理完畢將刪除該 ║ 文。 ║ 2. 若有對板規之建議、因時制宜之老舊需修改、增修部分,歡迎於底下推文提 ║ 供意見。 ║ 3. 非以上兩種推文,一律刪除並處警告一次。 ║ ║ 4. 本板板規一經修改,即刻生效,不溯及既往。 ║ ║ ║ ║ P.26║ ╚═════════════════════════════════════╝ ☆板規只是一個最後的手段,板面的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維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75.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KMU/M.1502550301.A.D93.html ※ 編輯: will83tw1 (49.218.6.189), 08/14/2017 03:3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