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RZ: 當初設立該小組或該版的時候,前任群組長若無處理,那就應是09/17 20:01
推 MRZ: 許可的例外,而新成立的版面或小組理論上應可依循上例 09/17 20:02
推 MRZ: 那麼前任群組長的這條規定就可考慮廢除09/17 20:02
推 MRZ: 不知道各位小組長怎麼看?09/17 20:03
→ kissinwang: 我沒有意見~~我認為可以讓各看板進步都是好事情09/17 21:46
可是報告群組長,
根據[公告]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ver 2015.8.1 詳版 所述:
十一、看板管理原則
8. 本群組一般看板之基本屬性皆為學術性討論看板,禁止各種營利行為。
若使用者有營利行為,請向進行營利行為所在看板之板主檢舉。
若板主有營利行為,請向小組長檢舉。若小組長有營利行為,請向群組長檢舉。
受理檢舉之板務人員應對檢舉案進行實質審查,以了解確實為營利行為,
或為一般資訊分享行為。若板務人員認定被檢舉者利用本群組之資源進行營利行為,
應給予警告並作適當之處分。
根據總則 也有在此說出,如果如此,是否應該要修法啊? 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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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issinwang (123.204.50.205), 09/25/2016 0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