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RZ: 本板第6724篇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爭執,您只是單純的第三者 10/06 13:17
※ 編輯: whenever7963 (220.129.124.237), 10/16/2016 17:56:07
群組長你好:
本人有疑問
根據本板板規第二條
2. [申訴] 類文章請附上相關證據後一規定提出
非當事人、板主或組長請勿回應此類文章,
否則將予以刪除,發劣文或水桶群組長依情事自行判定。
請使用者先至小組組務板,之後有必要再至群組組務板,若該板並無小組長也仍請先
至小組組務板,不要直接跳過。
此條只有規定[申訴]類文章非當事人或板主不得回應
以社會通俗觀念解釋應為
分類標籤為[申訴]的文章非當事人或板主不得回覆該文章
並未規定[答辯]類或Re: [答辯]的文章不得回應
此條文內亦無補充解釋[答辯]類文章亦視同云云字樣
[答辯]和[申訴]此二名詞在一般通俗解釋下意義不同
何以擴充解釋此行為構成違規?
且根據刑法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本板板規未明文規定之事項何以構成違規?
因此本人主張此行為應不構成違規
以上是本人的答辯
※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 引述《closejiang (closejiang)》之銘言:
: : 1. 檢舉人 ID: closejiang
: : 2. 檢舉ID: swattw whenever7963
: : (略)
: swattw 與 whenever7963 兩人均違反規定,念及初犯的情況下,
: 各記警告一次.若在未來一個月內有再犯的情形,將處以禁言七日.
:群組長 M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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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問題,除本人認定之好友以外恕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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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ever7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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