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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長~我上面的證據1跟2已經對於子玄小組長的內容與以反駁了: 請群組長明鑑: ─────────────────────────────────────┐ │ 文章代碼(AID): #1O0nDjaF (AboutBoards) [ptt.cc] [證據] 法界對於臉書轉載?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76596589.A.90F.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2 Ptt幣 ※ 引述《Paulnewman (子玄)》之銘言: : ※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 群組長第一次勸告是在gkc申訴書的推文上,第二次勸告是本篇公告. : : pasaword若自己不親自在群組規期限內自行到群組務版上作出申辯之前, : : 群組長不能審理此事. : : 若pasaword超過期限仍未到群組務版上申辯,群組長只能判他輸. : : 請pasaword自己要留心本版置底群組規定內容,以及此申訴案之前的相關判例. : : 群組長 MRZ : MRZ群組長您好, : 由於pasaword組長目前人在國外,不知道什麼原因無法立刻回應, : 由我擁有相同權限和責任的小組長回應。 : 此判決是我們討論過,關於版友們轉貼文章或內容, : 雖不恰當,但沒有更大的判決,這是對於著作權認知的問題, : 我們認為該被訴人,並不以侵犯著作權為犯意,乃是其他挑釁之作為, : 但挑釁並不能視為違反著作權。 : 此文乃是被訴人說明控訴人在網站上的公開留言, : 並非竊取或侵犯,這是本小組的判斷。 : 當然,若群組長或站方,甚至或法院有判決書下來, : 本小組會遵照辦理,決不拖延,感謝體諒。 : 命理群組Paulnewman敬上 : 根據: : 智慧財產局針對類似的案例曾經有解釋函令:電子郵件字第 980525號 : 一、所詢問題 1,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片(屬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 )和影片(屬視聽 : 著作)重製於網站上,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中「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 : 為,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 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 行為 ,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 三、所詢問題 3,按於部落格上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 使用者可透過該部 : 落格進入您的部落格上瀏覽,因並不涉及「重製」 您部落中之文章、照片等,如您部落格 : 內的文章或照片無侵害著作權 之情事,係由您公開傳輸,以超連結之方式連結至您的網站, : 仍然是您在公開傳輸,該連結僅係幫助您公開傳輸,並不生違反著作權之問 題。 : 此外,更重要的是,在FB的使用者條款2-4當中有條規定:「當您使用公開設定發佈內容 : 或資料,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 : 與您聯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所以原則上每位FB使用者自己發在FB : 平台的文章,只要發文狀態是設定為「公開」者,就表示授權任何看得到該發文的人都可 : 以「分享」連結甚至轉貼,這是任何使用者要加入玩FB時所同意的規則,所以根本不用每 : 次獨立問。凡是FB有原創發文,盡管「分享」,甚至「轉貼」也沒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5.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77422949.A.2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