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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長好: 您說的條規其實我知道的有疑義的部分如下,請群組長參酌,那就是我是在 外部網站提到PTT斗數版,"""又不是在PTT命理群組內""",沒有任何一條法規 是規定在其他網站得行為。 我知道我人微言輕,但是~ MRZ教授是講道理的人,據教授下面的法條,懇請教授看看問題的關鍵: ※ 引述《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之銘言: : 依照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ver 2015.8.1 詳版 : 十一、看板管理原則 : 8. 本群組一般看板之基本屬性皆為學術性討論看板,禁止各種營利行為。 ^^^^^^^^^^^^^^^^ : 若使用者有營利行為,請向進行營利行為所在看板之板主檢舉。 ^^^^^^^^^^^^^^^^^^^^^^^^^^^^^^^^^^^^^^^^^^^^^^^^^^^^^^^^^^ : 若板主有營利行為,請向小組長檢舉。若小組長有營利行為,請向群組長檢舉。 : 受理檢舉之板務人員應對檢舉案進行實質審查,以了解確實為營利行為, : 或為一般資訊分享行為。若板務人員認定被檢舉者利用本群組之資源進行營利行為, : 應給予警告並作適當之處分。 也就是說,如果我是在命理小組""任何版""上有違反相關廣告規定,那水桶我,非常合理 問題是,怎麼可以拿別人在"""其他網站"""的事情來當水桶的依據,這.....明顯不合法規 的要件。 而且我只不過是寫了一句(PTT紫微斗數版名師),這有罪大惡極到全組水桶嗎?? 請教授明察。 : 以及命理研究院小組的 命理研究院組規:廣告篇 : 《命理研究院》廣告法規細則: : 本小組看版開設目的若有涉及金錢往來,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若有營利行為 : 發生,則從嚴辦理。 : 本站為架設於學術網路上之 BBS站台,不歡迎商業廣告,本群組中除Magic_Info : 外所有版面請即日清空版內所有商業性廣告,一經舉發,或版主、組長發現,即刻刪 : 除,可不另行公告,情結重大者水桶,並列為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 若版主個人違規,視情結輕重,即刻刪除版主資格,並將該看版則列入違法看版 : ,情結重大者,列為水桶並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 【附註】簽名檔有屬於文章範圍之內,惟個人名片檔並非管轄範圍,各版版友由版主 : 認定裁量,各版版主由組長認定裁罰。 : 簽名檔之裁罰,推薦之作法為於推文或去信限期改善,若無改善,各版主可 : 視情況刪除、懲處或水桶,裁罰輕重,版主可自訂內規。 : 故paulnewman有權裁處gkc水桶. 再來這部分,確實廣告篇有提到這句,但是這只是上半段,他下半段有給違規的項目: 問題是,依規定給的違規項目,都沒寫"""""外部網站""""",不教而殺謂之虐。 如果他有事先寫好遊戲規則,那水桶我合理,問題是沒有。 (請MRZ教授過目) 《命理研究院》廣告法規細則: 本小組看版開設目的若有涉及金錢往來,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若有營利行為 發生,則從嚴辦理。 本站為架設於學術網路上之 BBS站台,不歡迎商業廣告,本群組中除Magic_Info 外所有版面請即日清空版內所有商業性廣告,一經舉發,或版主、組長發現,即刻刪 ^^^^^^^^^^^^^^^^^^^^^^^^^^^^^^^^^^^^^^^ 除,可不另行公告,情結重大者水桶,並列為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若版主個人違規,視情結輕重,即刻刪除版主資格,並將該看版則列入違法看版 ,情結重大者,列為水桶並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附註】簽名檔有屬於文章範圍之內,惟個人名片檔並非管轄範圍,各版版友由版主 認定裁量,各版版主由組長認定裁罰。 簽名檔之裁罰,推薦之作法為於推文或去信限期改善,若無改善,各版主可 視情況刪除、懲處或水桶,裁罰輕重,版主可自訂內規。 廣告違規項目: 一、有圖利自己之嫌。(連過去就是自己的商業網站) ^^^^^^^^ 二、有圖利親朋好友之嫌(連過去就是朋友的商業網站) ^^^^^^^^ 三、其他相關廣告事實未盡完善解釋之處。(如連過去某社團,該社團有別人宣傳) 四、未免有圖利某特定網站的嫌疑,但又讓版友們有貼新聞、心得等空間,同一人張 貼跟自己不相關的商業網站,雖無違反前三項條款,但一年之內貼文長達十篇以 上,則宣傳意味明顯,版主即可警告之,再犯即可處逕行刪文,嚴重者可水桶處 置,水桶天數,各版主自訂。 增列條款: 一、除組上公告外,各版對廣告的要求可在求嚴謹,如簽名檔的內容之判定,可依各 版狀況調整之,此為版主權限,組上若無異議,即可自行裁定。 二、若有版主或版友以推文或信件主動或引誘的方式,約版友命理諮詢,即可來信告 發,本組定懲不殆。惟版友自己找人諮商、算命,則須自己保障身家財物安全, 版組無法保障您自己去招來的問題。 三、Mind版與Sign兩版為特殊看版,該版圖文需求量大,開放連結,但建議在本站文 站內詳錄全文,由版主監察之,惟版主請自律,勿做違規自肥之連結,如有正當 需求之看版,擬於Magic_BM版討論之。 ========================================================================== (關鍵問題) 教授,問題的癥結點就在,上面所寫的規項目,和增列條款,哪一個字有提到 """"外部網站"""",也沒提到是哪些網站,之前小組長就因為組規理沒寫到""FB"" 兩個字然後以FB桶人,而道歉。如果組方認為""外部網站""也應列在規定之中,理 應先立好規則和標準再來懲處,不是嗎?? 所以,懇請MRZ群組長審視這問題,因為規則中完全沒寫到""外部網站"",所以這判決 原則上沒有法規依據。令人無所適從。 相關之前的判例我會補在下面給教授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3.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77532719.A.F9F.html ※ 編輯: gkc (36.229.13.111), 10/27/2016 10:19:19 ※ 編輯: gkc (36.229.13.111), 10/27/2016 1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