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如下:
2.板主任命時,其退文數為 1 篇以下、在該板未受 1 年以上水桶處分。
未受本群組、本組裁決為永久禁止任板主職務。
若在本組曾受免職板主處分,則免職需已超過 1 年才得再擔任板主。
不知這樣是否適當?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標題: Re: [法規] 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自治條例
: : 時間: Sat Feb 11 00:12:26 2017
: : 在這邊以「或」連接前後兩項條件,是指兩項條件僅須達成其中一項嗎?
: : --
: : 推 Jasy: 是的。 02/12 00:49
: : → Jasy: 免職後若非被宣告永久禁止任板主職,1年後得重新申請板主。 02/12 00:54
: 雖然看得懂意思,但文字閱讀上似乎有另一種解讀的空間。
: 文字上這裡有兩個條件用「或」連接在一起,
: 第一是「未受本群組、本組裁決為永久禁止任板主職務」
: 第二是「在本組受免職處分後已超過 1 年」
: 假使符合第一項(未受裁決禁任板主),但不符合第二項(免職處分後未滿一年),
: 由於兩項條件僅須達成其中一項,似乎仍有公權資格。但好像哪裡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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