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kc (冠元 大師)
看板AboutBoards
標題Re: [申訴] 不服Paulnewman子玄詐騙版友的新申訴2
時間Mon Apr 3 01:42:21 2017
群組長,你這篇回覆有許多沒有回到的地方,請先給予認定,確定結案,我再申訴
到版務。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1. 本案所述之第一封信件,由於未轉錄 Paulnewman 小組長寄出之信件,
: 無法認定為未經編輯的有效證據,故暫時先以目前 gkc 板友所提出之內容,
這部分第一沒有明文規定,第二連現實法院都是以截圖為證據,所以截圖證據當然可
為證據,你要不為證據,除非能證明這個截圖""經過編輯"",是偽證,才會不被法官
採納,然而~截圖就是因為難以編輯,所以才被法院認定為證據。
再說了~P小組長自己判罰raio的舉證就是用截圖。
: 進行簡單的認定與回覆。目前擷圖所呈現的證據,僅能說明 Paulnewman 小組長
: 在當時看過 gkc 板友的簽名檔與名片檔,並知道其中有宣傳的相關訊息。
: 依據 gkc 板友的說明,當時名片檔中所擺置之連結即為 pixnet 網站之連結,
: 根據上述說明,目前僅能推論得知 Paulnewman 小組長當時可能看過連結,
: 也可能看過連結的內容,甚至得知該網頁當中利用 MagicWitch 小組內的發文,
: 作為營利廣告的佐證。但目前的證據仍不足以說明 Paulnewman 小組長在說明中
: 明示或暗示利用 MagicWitch 小組內的發文作為營利廣告的佐證不違反小組組規。
: 亦即此一證據仍不足以滿足 #1OrZ2mpI (AboutBoards) 當中所說明的第三點。
(未回覆的重點1).
這個回覆明顯沒有回到申訴的內容。
就是本次的重點是他說我的方法是("""默許的做生意方式""")~!!
表示第一時間他已經告知使用者說他的方式是合法。
這與有沒有看過連結有什麼關連?? 而且如果沒看過連結,為何會知道""做生意""這件事?
所以,本案的認定邏輯很簡單,但群組長一直沒回我。
就是在當時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小組長有沒有主動告訴當事人他是合法??
顯然他有說"""這是默許的做生意方式""。
既然如此~~群組長糾結第三點就顯得根本案的關鍵無關。
(未回覆的重點2).
何況群組長一直聲稱說只能推論小組長"""可能"""看過我的外部網站連結,但從語意上
來看根本就看過,因為群組長一直說他只是"""可能"""看過。
那請群組長先解釋,我前面提出的重點:
請問在外部網站
都說PTT
如果只是可能,那您還沒解釋,假設(沒有)看過其他網站的情況下,為什麼會說出
""都說""兩個字??而且還會說出""這麼大量""4個字,可見假設(沒有看過)的情況明
顯邏輯矛盾。如果沒有看過痞客幫的網頁,群組長請解釋,何以會說出在外部網站
(都說),說出(都說)兩個字??
然而~群組長的聲明也有個地方,有很大的疑義,因為即使小組長沒有直白的說出
:(外部網站講PTT,然後來發文是對的)這幾個字,但只要有期他證據可以證明當然
就OK。
就像不必殺人犯真的講出(是我殺人),只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即可。
然而種種證據顯示,當時小組長不僅看過,而且還多次主動寄信說使用者的方法是對的。
(未回覆的重點3)
何況同樣的標準,小組長一樣沒有清楚的跟使用者說出:
(在外部網站寫PTT來發文是違規的)
既然這樣~同樣的標準要求小組長,他也沒有說出這句,那憑什麼判罰??
喔~~原來沒有半個相關規定可以給個說法說(沒寫不表示不包含)。
那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同樣的舉證標準,為什麼不去要求小組長??
請他證明當下有任何跡象可以顯示這屬於違規。
然後去信告訴別人說(別人的作法是默許的生意方式)。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還寄信告訴別人說使用者是對的~~
現在情形就好像監視器拍到殺人畫面、殺人兇器上也有犯人的指紋、犯人口供也漏陷。
卻還堅持要犯人說出(我有殺人)才算有罪一樣。
偏偏種種跡象顯示不出這是違規的。
何況更重要的是,群組長你一直沒有回一個重點,如果這是違規的,
為什麼塔羅版主跟八字版主至今都過關??
如果這當下時空背景是違規的,為什麼標準應該更高的版主都過關??
可見就算按照判例,當時呈現在大家眼前的就是(這樣的情形是過觀的)~!!
請群組長先解釋這點,也就是塔羅版主跟八字版主的判例。
: 2. 本次申訴的主要論述,是以 Paulnewman 小組長表示「又能討論又能做生意
: 的人也可以留下來」作為基礎,然而該文句的上下文如下:
: 「雲昇老師我們是很尊重的,冠元兄和雲昇老師都很認真地幫版友解答,我
: 們也都看在眼裡,只是一旦一個方法被大家用爛了,大家就會開始拼命的
: 在各個版上打廣告,不知道你你有沒有經歷過,整個版上都是廣告、宣傳
: 拉生意的時期,根本不用說論盤了,牽涉到商業利益,大家謾罵和攻擊的
: 更嚴重,因此我們很努力的在禁止廣告、宣傳的進行。
: 事發乎微,很多亂象都是從很小的地方開始的,現在只有兩位正派的老師
: 在簽名檔放此種宣傳,但未來只要這樣模仿的人多了,良誘不齊的情況又
: 多了,有一天還是要禁的,很多想要做生意的走了,真正能學術討論的人
: 才能留下來,又或者又能討論又能做生意的人也可以留下來。
: 我已經加你好友,感謝你的溝通與海涵,言詞過重,是為了表達立場,各
: 命理版有不同的狀況,我也不想過於嚴苛,大家能夠好好的留言和寫文章
: 就好了。」
: 從上下文可以看得出來, Paulnewman 小組長是以「又或者」來連結該句,
: 亦即 Paulnewman 小組長當時是在表明另一種可能的小組經營方式,
: 是讓『又能討論又能做生意的人「也可以」留下來』。也就是說小組的管理上,
^^^^^^^^^^^^^^^^^^^^^^^^^^^^^^^^^^^^^^^^^^^^^^^^^^^^^^^^^^^^^^^^^^^^^^^^^
: 當時的方向即是「想要做生意的走了,真正能學術討論的人才能留下來」,
^^^^^^^^^^^^^^^^^^^^^^^^^^^^^^^^^^^^^^^^^^^^^^^^^^^^^^^^^^^^^^^^^^^^^^^^
另外這段補充一點
要說斷章取義~這段才是吧。因為小組長在這段話的前一句是什麼??
良誘不齊的情況又多了,有一天還是要禁的,
會講"""有一天""",不就表示,當下的方向並不是:
「想要做生意的走了,真正能學術討論的人才能留下來」
而是等到未來("""有一天""")發佈新規定,寫說要禁止時才會禁止~!!
所以這句話前後文的邏輯是"""當下"""(並沒有想做生意的人走了是當時的方向)這邏輯。
但是組規到本案2016年10月26日都還沒有更改。
那請問~我的案子,有等到P小組長新立規定的那一天嗎??
: 而另一種可能的方向則是那些「又能討論又能做生意的人」也可以留下。
: 因此上述文句不應斷章取義為 Paulnewman 小組長同意又能討論又能做生意
: 的人也能留下,在小組長明確表達可在 MagicWitch 小組中進行以營利
: 為目的之行為之前,上述行為依小組組規皆屬違規。
那這樣為何事實上雲昇版主和其他被檢舉的版主沒事??
: 綜上所述,本案之判決與 #1OrZ2mpI (AboutBoards) 相同,申訴駁回。
那這部分請群組長回答,我們用語意來看邏輯,同樣的例子:
1.只要考前三名又或者總分進步30分,就可以申請獎學金
請問這句話,符合申請獎學金資格條件的人有幾種??
很明顯是兩種,就是考前三名和總分進步30分的人都獲得資格。
2.只要(購買門票)又或者(有工作人員證明),就可以入場。
請問符合入場資格的人有幾種??
很明顯是(購買門票)和(工作人員證明)只要滿足其一就能入場。
所以這是斷章取義嗎??
反而版完整一句話切成兩句,說是另一個方向,才是斷章取義,因為按照我舉的
上面兩個例句,沒有人會解讀成,申請獎學金的方式只有考前三名,而總分進步30
分只是另外一個可能的方向,所以這次不算。實務上哪間學校會做這樣的認定??
又或者世貿的展場,哪一場會是,在展場發出這樣的公告後,卻告訴其他人說,
其實能入場的人只有(購買門票),有工作人員證明只是另外一個可能,所以這次
有工作證的人不算,不能入場。
所以真要完整看這句話,而不要斷章為兩句,就是(符合學術討論條件的人),
跟(符合又能討論又能做生意條件的人),都可以留下。
: 3. 關於本案當中提及其它使用者的可能違規事項,違反小組組規的部份,
: 請向小組長提出檢舉。若對小組長的認定或處分不服,再提出申訴。
: 該部份不於本案當中進行處理。
你不處理不是重點~~~~~
重點是,請解釋~~如果這是違規,為何在明文沒寫的情況下。
""""""過去的判例是過關的"""""~!!
回答這點就好了。
因為至今一直沒正面回答一個重點,那就是:
明明過去就有2013年八字版主被檢舉的判例,而且是dgc直接檢舉有商業連結~!!
而且該外部連結剛好跟這次事件一模一樣(有ID、有收費、還請網友到八字版來看)
然而當時2013年卻完全過關的判例 ~!! 可見相關判例以前就有~!!
我不曉得為什麼群組長要一直無視這個事實。
也就是如果要說沒寫不表示不包含,但事實勝於雄辯,
現實呈現的""事實""就是~~~~(2013年就有判例就是無罪)~!!
既然沒寫但是屬於違規,那為什麼版眾看到的判例會是無罪過關??
群組長你回答這點就好了~!! 可見這說法與事實矛盾。
以下是dgc當年2013檢舉的八字版版主外部網站營利違規網址,以及該檢舉文中
營利連結的截圖:
12/03 dgc □ [申訴] leonardoyeh版主,涉及廣告行為。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386077723.A.5F0.html
http://imgur.com/a/5GU8V
: 國家研究院 代理群組長 sito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3.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91154944.A.AA0.html
上面補充一段~!!
※ 編輯: gkc (36.229.13.184), 04/03/2017 04:16:15
推 flower2046: 已結案 04/03 06:56
既然如此~就請群組長答覆或回覆這篇和這點,如果是的話,那我就到版務申訴。
※ 編輯: gkc (114.42.35.28), 04/03/2017 23:31:15
→ malosing: 已結案 就不會回你這篇了 自己寄信給群組長吧 04/04 00:10
上次補遺一樣是需要回覆~~~所以如果群組長要結案也沒關係,請回覆,並告知結案。
如果確定,那就是到版務申訴。
※ 編輯: gkc (114.42.35.28), 04/04/2017 00:29:04
→ malosing: 你這篇是回文 根本沒有來看的需要 04/04 00:32
問題就出在~事實就是跟上次一樣,群組長有未回覆的論點。
而且還不只一個。
既然要結案,那就請判案完整,該回覆的本來就必須回覆。
※ 編輯: gkc (114.42.35.28), 04/04/2017 01:15:46
噓 aki0530: 群組長總能管你了吧? 04/09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