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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對象: Paulnewman 申訴事由: 新增LIFE版新版主違法、內定自己為版主違法、還沒通過群組長審核就先行違法 請求判決: 如果不將他拔職,命理小組永不錄用,正如先前所說,越搞越誇張,毫無嚇阻力。 還是說反正他都題辭呈了,令人懷疑是否因此覺得亂搞無所謂?? 所以請將此人拔除職務,並命理小組的管理職永不任用。 並要求將LIFE版版主群的違法鬧劇做個終結,拔除這些誇張違法的版主群。 同時,請版主群將我的文章從精華區一一貼回版面以示負責。 ======================================================================= (違法事實1跟2) Paulnewman在2014年因為違法亂桶人,道歉下台辭去LIFE版主的職位: 167 1 6/21 Paulnewman 轉 [公告] 本人跟gkc道歉及撤銷Life版版主職位 文章代碼(AID): #1JfIh7PX (Magic_Center) [ptt.cc] Fw: [公告] 本人跟gkc道歉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403333319.A.661.html 然而,這次他不但違法批准新增(兩個不合格的版主)之外,還把自己內定為LIFE版主人選 ,詳見下圖: http://imgur.com/a/9Tbu7 ======================================================================= (小結) 群組長當初開放選版主,就是要消除P小組長內定人選、私相收授的黑箱作業疑慮。 結果,請問沒有透過版主選舉、也沒有透過新增版主程序,結果自己把自己內定為 版主人選,這麼明顯的黑箱作業,竟然他做得出來。退一步說即便他有透過核准新 增版主程序,將自己拉為版主好了,那也是自己審自己球員兼裁判,一樣違反利益 迴避原則。請問民選的意義在哪?? ======================================================================== (違法事實3) 此人明明知道之前群組長已經說要暫緩實施("""刪除文章"""),因為會對使用者造成 無可回復的傷害,也明知道4/10日的公告規定還在""""備查階段"""",卻仍知法犯法 ,還沒通過備查,就直接執行,將群組規視為無物。因為依據群組規: 十二、本規則之補遺 1. 對於本規則無規範之事務,與看板管理相關者,由板主於板規訂定相關規定。 與小組管理相關者,由小組長訂定相關規定。與群組管理相關者, 未被禁止即代表同意。若有疑慮請於群組組務板向群組長詢問。 2. 本群組之小組長或板主,於制定小組組規或板規時,若可能與本規則衝突, 請事先於群組組務板,或其它組務或板務相關之看板與群組長進行討論。 必要時將對本規則進行適當修改,以利小組組務或看板板務之推動。 顯然,他這次又再度提出和上次群組長說暫緩實施相矛盾產生爭議的規定,但卻不依規定 等群組長指示,就先直接執行,我猜想他是不是看準了刪文難以回覆,所以乾脆先做了, 達到自己心中的目地,就算事後被群組長則罰,反正也難以回復,針對我個人的目的也達 到了。 因為這次事件,表面上違法刪文的是y50,但實際上按照y50公告寫的路徑去看: 並收錄之精華區z→2→16備案,特此公告。 我們可以看到下圖: http://imgur.com/a/HqgGI ============================================================================= (總結) 答案很明顯了,雖然刪文的是y50,但是建立精華區目錄的是 Paulnewman ,可見得 P小組長明明知道4/10日的公告還沒通過群組長審核,卻違法執行霸王硬上弓硬要推行 之前被群組長說暫緩實施的作法~!! 如此惡意的行為早已不可原諒。而現在檯面上還 有不受歡迎人物官司的人只有我一人,因此,他是否是針對性違法,相信事實昭然若揭 。 而且時間點恰巧跟y50申請新版主的時間點一樣,推測可能是因為為了刪除大量的文章 需要人手,所以違法核准新增兩位版主,據推測又因為想加快腳步和進度,所以乾脆 自己內定自己當版主,一起執行這項違法行動~!! 所以答案已經很明顯了~~~此人惡意違法,寧願違反群組長的裁示、寧願知法犯法未通過 審核就執行,也要行個人剷除異己私慾,所以請求判決將此小組長命理小組的管理職皆 永不任用。並且將跟著違法行政、又本身不合法不合格的LIFE版主群拔職。 並且請他們從精華區把我的文章一一貼回版面。 ****** 三、依據條文 PTT設於中華民國臺灣之臺灣大學,應遵守中華民國臺灣之 法律, 本版雖非中華民國臺灣之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謂之行政機關, 然依據版主之 職權與能力,發佈板規、拘束版友、刪除文章、維持版務等行為, 已與行政機關無異, 可類推適用將版主視為一PTT上之行政機關。 惟刪除文章已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依據同法第92條第1項,單方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可視為一行政處分,應有板規之依據 , 無板規依據而刪除,已違反同法第5條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構成裁量濫用, 該行政處 分違反法律規定,係屬重大瑕疵,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可要求 回復原狀。 ****** 參考網址: https://www.ptt.cc/man/historia/D4F4/D510/M.1276018542.A.91A.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1.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92226021.A.6E6.html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5/2017 11:17:38
NohohonZoku: 看樣子真的氣極敗壞,貼這麼多篇講同一件事 04/15 11:17
申訴對象不同啊~前面是申訴執行者,這篇是申訴主謀。 ※ 編輯: gkc (36.229.11.66), 04/15/2017 11: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