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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如下: 主訴: (一)、對於IanLi #1SkU4vPF (Law-Service),此判決不服,希望改判。 本案維持小組長之原裁定, 因站規與版規之適用難謂有失當之處,故維持原判。 惟本次水桶長達十年,如原告方有悔過或改善之情況, 小組長得視其改進情況減免刑責,具體配套與認定由板主處理。 如板主無意願,因本次適用難謂不當,小組長亦無義務主導責罰之減免。 (二)、希望能確立Stock板 至底閒聊區主題之言論自由與板規合理之標準, 避免板友濫行適用板規檢舉,雞蛋裡挑骨頭,行文字獄之實 〔雞蛋裡挑骨頭,行文字獄之實〕之描述應係乞題, 不過此處建議stock板之兩位板主,針對姓名權侵害之狀況舉些實例於該板, 以免未來仍有板友游走在模糊地帶。 (三) 小組長IanLi判決過程明顯偏袒板友y1896547以及板主eyespot,明顯已不適任,請 群組長作相對應處置 站規與板規難謂有不當適用之狀況, 故群組長礙難據以認定本次事件具小組長偏袒之情事。 ============================================================================ 對於姓名權是否受到侵害應考量【法益衡量原則】, 亦即〔受侵害之人格法益、加害人的權利及社會公益〕等部分作整體比例原則之判斷。 故,並非僅止於單方言論自由之保障。 且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自當受憲法保護, 本案當事人有權以站內程序請求對造去除其侵害, 經板規與站規之涵攝適用,難謂板主或小組長有不當之判斷。 ============================================================================= 就過去這類民法判例而言, 多以受侵害人是否認定自身姓名權受侵害為主,佐以裁量者之心證判斷。 即便其為菜市場名,在比例原則的考量下, 在經過當事人具體反映後, 對造〔亦無理由繼續使用這些姓名在暱稱或推文上〕, 故,此處認為原告三訴係無理由,裁定維持原判。 (另,按目前批踢踢對個人資料的規範,  非公眾人物之姓名權與個資保障應認係採從嚴認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0.53.10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562001378.A.D2C.html
showeig: 如果stock兩位版主想知道姓名權侵害相關法院判決或學理 07/02 23:47
showeig: 實例,歡迎來law版詢問07/02 23:47
showeig: 群組長辛苦了!07/02 23:48
※ 編輯: nknuukyo (101.10.66.77 臺灣), 07/03/2019 12: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