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組務這裡能做的判斷比較接近現實中的法律審(第三審),
雖然不可能完全比照現實法律層級做事,不過大致上來說,
事實與爭點的力道會需要更強,才比較容易在法規適用以外的地方翻案。
本案群組務會覺得原告的懷疑尚屬合理,
但仍形式難謂有足夠之指認性來推翻原有之判決,
所以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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