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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兩造當事人就板規涵攝部分認知有其落差, 經小組長IanLi判決,認為未損及實體利益,尚難構成濫權事由,故以輔導方式介入, 此一舉措應不外於組長權力義務規範之【爭議協調權】、【監督權】範疇, 故尊重小組文化與自治權,維持原處置方式即可, 然若有適當之建議,能促進板規執行與涵攝過程更加清晰, 尚請IanLi組務協助該板板主群積極採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3.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708311564.A.F79.html ubcs:轉錄至看板 BoardCourt 02/28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