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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iuytrew (小言)》之銘言: : 標題: [申訴] L_LifePlan小組長QQGirl : 時間: Tue Dec 28 00:46:32 2010 : : 我是國考板唯一高考及格的前板主 : 關於國考板連高普考都不清楚(國考板#1BlPuEYN)的啾咪許板主於L_LifePlan提出的罷免 : 是根據本板好幾年前(2003年)由claus個人提出的臨時性規則(#0-kJd0qJ)而提出的罷免案 : 但本板於2010年penlyly發表的最新置底公告文章之中 : 依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0 修訂版的規定內容已無這種拙劣的罷免刪除板主方式 : 本人於2010年八月上任 : 依據的是站方penlyly最新修訂版的刪除板主方式規定 : QQGirl不遵循penlyly於今年520公告的最新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0 修訂版規定 : 反而隨意找好幾年前又不符合當今潮流的非公告臨時性規則任意刪除本人板主職務 : 因此請群組長立刻恢復本人板主職務 : 或同時拔除另外兩個更不適任又不是板友投票選出的板主也可以 : 還給國考板板友自己選出新板主的權力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136.105.127 : 推 ganbaday:喔喔 新舊競合問題出現了!好奇+1 12/28 06:59 : 推 hateOnas:2008 #194I1vZZ (L_TalkandCha) 12/28 13:09 : → hateOnas:2009 #1AUf-03D (L_TalkandCha) 12/28 13:09 : → hateOnas:我很期待 GM的說法 XDDD 12/28 13:11 : 推 anidiot:這個問題不是BM板問過嗎 GM說舊法可追朔 12/28 19:29 那不是站方的舊法 那是claus個人在2003年為便於行事所提出的臨時性規則 且非公告 也早已過時 加上最新組規在2010年520修訂後 刪除板主只有板主自動請辭和依組規所規定程序罷免 以及被小組長警告兩次拔除 除此之外並無啾咪先生提出的那種拙劣的罷免刪除板主方式 新法並無這種刪除板主的方式 GM的說法根本完全沒道理可言 另外 板主的行為是對板友負責 不須要為了迎合其他板主而跟著其他板主做出危害板友權益的行為 例如那個忽男忽女變變變的jolin板主禁止板友贈送行為 然後那個連高普考都不清楚(國考板#1BlPuEYN)的啾咪板主跟著贊同 這樣我反對就變成那兩個連一個國考都沒考上的板主的排擠對象 然後就被隨便找理由罷免 最好可以這樣亂來 今天我不是因為板友反對我而遭板友連署罷免 也無違反板規和組規行為 憑什麼被那兩個連一個國考都沒考上的板主隨便找個理由就罷免 如果覺得不能和一流國立大學畢業加高考及格的人共事 那他們可以選擇自願請辭啊 penlyly的最新組規有這種刪除板主方式 就自己辭職不要幹啊 要不然要求三人一起辭也可以啊 奇怪了 無法和人共事就可以亂找理由趕人走啊 他自己做不下去就不要做 哪有趕走人的道理 我又沒違反板規和組規 板友也很喜歡我沒連署罷免 憑什麼他自己做不下去就趕別人走 沒道理嘛 還有適任問題 依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那個忽男忽女變變變的jolin板主在板上發的公告文多是從師大來的 那個連高普考都不清楚(國考板#1BlPuEYN)的啾咪*[1;31m許*[m板主更誇張 姓名長相和系所年級都被板友查出來了 還繼續大剌剌使用成大ip在板上發文 我們就看他多勇 大家一人一通疑問電話打去問 我就不信把他在板上的文章唸給成大環醫所的主任和老師聽 請他們評評理這樣的內容是與教學研究相關的內容嗎 或是再唸給成大院長和主秘或校長聽 請他們評評理這樣的內容是與教學研究相關的內容嗎 最後也可以打電話請教教育部高教司或乾脆請教教育部長 我就不信這種板主適任板主 另外那個便便便的id 那個id很有可能是一個在師大做約用人員和該員的男朋友一起使用的id 請問國考板的板友願意讓這種id使用者管理板務嗎 而且以上兩個不適任的板主在ptt皆有兼任其他板板主 既然不適合當國考板板主 又兼任其他板板主 站方更應該刪除那兩個不適任的板主 讓國考板板友自己投票選出板主 國考板板友在領教過連高普考都不清楚(國考板#1BlPuEYN)的啾咪*[1;31m許*[m板主 和忽男忽女變變變的jolin板主之後 我相信國考板不會再沒有人願意出來競選 而讓一些根本不適合國考板卻到處應徵板主職務的人撿便宜了 那兩個人真的有夠誇張的 到底要不要考國考 還在ptt上到處找板主缺當板主當爽的 當爽的還沒關係 還陰我咧 麻煩請站方替國考板板友主持公道 還給國考板板友自己投票選出板主的權力 不要讓那種在ptt上到處找板主缺的人一直危害國考板 有夠可惡的 有事沒事就亂禁止板友贈送 被板友圍繞之後就亂改公告內容 然後隨便找理由亂罷免 最好有這樣罷免方式 信不信如果用ptt體制內的方式制裁不了這種人 大家就用ptt體制外中華民國體制內的方式制裁他們 喜歡找非法方式惡搞罷免是不是 penlyly板的最新站方規定是這樣的嗎 大家打電話去成大相關單位吧 就依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處理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看清楚了 不去職就等被約談吧 麻煩請站方主動處理掉他們 不要讓那種人繼續欺負國考板的板友 : → anidiot:我沒記錯的話 ask板板主就是這樣被拔掉 (2010.9以後) 12/28 19:30 : → anidiot:但我個人認為...組規修訂後未列出應該不可算 12/28 19:31 : → anidiot:不然每次都要回去找公告...判例...搞死自己 不合邏輯= = 12/28 19:33 : 推 kendofox:別鬧了 那條規定一直都有在運作喔 12/28 20:24 : → GeminiMan:請先行與小組長溝通,再行申訴。 12/28 21:40 : → hateOnas:報告群組長 根據申訴檢舉流程圖 組務等級不用跟小組長溝 12/28 21:52 : → hateOnas:通吧 我昨天有看過 12/28 21:53 : → GeminiMan:「板主任免權」屬小組長的職權。 若需申訴,需先行寄信 12/28 22:19 : → GeminiMan:給小組長,與小組長先行溝通。 12/28 22:22 : 推 hateOnas:喔 反正還是會來的 晚一點而已 12/28 22:22 : → GeminiMan:一般申訴案,判決文即代表組方說法。如有不明,再請說明 12/28 22:2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160.148
smart1988:那個已經被站方採用為正式的法規了 ask版之前也用過這 12/29 01:23
smart1988:條法規就是最好的證明 而且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條法規已 12/29 01:24
smart1988:經過時或廢棄 12/29 01:25
poiuytrew: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0 修訂版規定沒有這樣刪除板主的方式 12/29 01:35
smart1988:那條法規原本就和組規是分開的兩篇文章 沒有寫在一起並 12/29 01:37
poiuytrew:這在法律上就表示已經廢除 ask板誤用不表示合法 新法絕 12/29 01:38
j3236494cg:群組好像沒有公告廢止過那條法規... 12/29 01:38
smart1988:不代表就是過時或廢棄 作為追加條款運行也可 12/29 01:38
poiuytrew:對優先 新法沒有這樣刪除板主方式就不應該有這種刪除法 12/29 01:40
smart1988:組規裡列的是"板友對板主"的罷免法 和那篇文章無衝突 12/29 01:41
poiuytrew:新法是修訂過的 也就是說有整合了 如果新法沒這種刪除方 12/29 01:42
smart1988:新法蓋舊法適用於同性質的法規 但罷免你那條是板主對板 12/29 01:42
poiuytrew:式 就表示沒有那種刪除方式了 否則新法應該寫出 沒寫出 12/29 01:43
smart1988:主的罷免 要談整合也要公告內有說明 沒講的話就可運作 12/29 01:44
poiuytrew:組規裡列的是刪除板主方式 不是板友對板主 你不要亂扯 12/29 01:45
poiuytrew:整合的部分在最新的組規和修訂版三個字隱含其意義了 12/29 01:47
poiuytrew:最新修訂的規定沒有這種方式就沒有這種方式 這有問題嗎 12/29 01:48
smart1988:這一切都是你自己的解釋...不過既然你堅持那就算了 12/29 01:49
poiuytrew:最新修訂的方式沒有 你卻拿好久前的個人說法來套就矛盾 12/29 01:50
poiuytrew:了 就抵觸了 這時候當然以新法為準 否則新法和修訂版寫 12/29 01:51
poiuytrew:假的嗎 這不是我的解釋 這是法律上的基本邏輯 哪有新法 12/29 01:53
poiuytrew:沒這樣規定 還可以用新法以外的方式為之 而且新法已經是 12/29 01:54
poiuytrew:整合修訂版了 新法沒有就是沒有 這種簡單邏輯也不懂嗎 12/29 01:55
smart1988:懶得跟你戰邏輯問題 反正你就靜待判決吧 判決會說明一切 12/29 01:58
ganbaday:ptt實務上是仍採用,只是之前都沒人提過這個問題這樣 01/02 21:22
ganbaday:ptt離實際法律仍有段差距。另外 一直強調你的優越無意義 01/02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