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B285 (VITA)
看板About_Life
標題[申訴] 罷免案不合規定
時間Fri Apr 24 21:23:03 2015
5. 看板監督權
申訴人:NKB285
申訴之小組長:talk520
申訴事由:濫行通過罷免案
第一點
去信小組長詢問罷免程序(附件一)
關於罷免案雖然符合公眾議題
但是否是事實?
請問申訴人提出之判決 哪一個是 判罰不公?
是判罰不公 還是標準依組務需要改判
台中板主NKB285,濫用板主權力,對於水桶及退文判罰不公
詢問小組長的到的回應是(附件二)
#1F7SwJY5 (About_Life)
所謂的「定案判決」,即使用者提出申訴,經小組長裁決即可。
若使用者勝訴,其它使用者可視判決是否已構成板主不適任之理由。
若使用者敗訴,其它使用者亦可視判決自行判定板主的處理方式是否失當。
惟小組長另立小組之組規,使用者需於申訴案提出罷免訴求,
且經小組長裁定是否構成罷免板主之理由。
#1I1xR1bb (L_TaiwanPlaz)
1>罷免原因需符合公眾議題,並由小組長審核。
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符合定案判決,為公眾議題之有效罷免議題。
不了解小組長欲表達之回應
去信後並無後續回應 已達72小時(附件三)
第二點 按照過往判例
去信小組長詢問罷免過往判例(附件四)
#1J_OI3Wo (L_TaiwanPlaz)
組務認為發起人係基於私怨提出罷免連署,否決此項罷免申請提案。
得到小組長回應是 該文章非引戰
而事實上
申訴人於今年二月曾在組務挑釁引戰版主 遭水桶
#1KrmU4d_ (L_TaiwanPlaz)
亦於去年11月在台中版上引戰過板主遭水桶
#1KQUY1Dl (TaichungBun) 並且申訴未果
#1KRWu8jK (L_TaiwanPlaz)
皆可證明發起人 基於私怨提出罷免
組務卻以 判案文章為非引戰板主 為引戰前板主為由 拒絕申訴(附件五)
望組務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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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ean7073: 哇嗚 這麼生氣馬上桶我一年多耶 04/24 21:40
→ v3su: 我不也被桶了364天。連當天出庭在外等候,還聽他講“小組長 07/18 01:54
→ v3su: 說什麼什麼訟棍”,明明給他的訊息就說過我一塊都不要,結果 07/18 01:55
→ v3su: 還得我當他們面再跟檢察官說一次 07/18 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