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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組規範對於罷免板主的相關條文。 <刪除板主> 2.若非自願退位: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 板發起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七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1>罷免原因需符合公眾議題,並由小組長審核。 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旨於該申訴文內容即「必須」為公眾性議題,不必然為板務處理方式的申訴, 若板友對於板主的判罰標準不服,組務認屬非個案,涉及板務判罰標準無法 讓板友服從,可依申訴個案,同意申訴人發起罷免連署案。 然罷免連署案之發起原因,需與先前提出之申訴案相關,並經小組長定案判決。 二、前板主 NKB285 所述,小組長 talk520 可依 #1J_OI3Wo (L_TaiwanPlaz) 判例,判定連署案發起人 sean7073 係因私怨而提出罷免連署案,可予以否決。 然該判例於申請人另提出證據後,#1J_UEltd (L_TaiwanPlaz) 同意非私怨而 發起罷免連署,而同意申請案。 文中所列的台灣遊園地組務板組務板相關證據,亦僅查得使用者 sean7073 曾因違反組務板的板規遭處分,以及申訴案程序不符遭退件,難言其基於私怨 而發起罷免連署案。 三、檢視使用者 sean7073 的罷免連署申請案,文內「罷免原因」與自身的申訴案 相關。是否為公眾性議題,由小組長認定。 然「輔助說明」的部分,多項均為他案,與自身的申訴案並無相關,部分案件 可能已經小組長定案判決需修正,部分案件為他人的申訴案件,均列為罷免 板主的原因,發起連署的理由致模糊。 小組長 talk520 審核所列原因符合「公眾性議題」,而忽略審核是否均與 申訴案相關,有失妥適。 四、板主之上任,卸任或解職,均依組規所定程序進行。 此罷免連署程序上確有瑕疵之處,然罷免連署案結果已有足夠的民意基礎認為 板主 NKB285 不適任 TaichungBun 板主一職。 本案非於連署進行中提出異議上訴,業經小組長 talk520 審核連署案票數結果, 並解除板主職務。 故群組無法要求小組長 talk520 直接恢復 NKB285 於 TaichungBun 的板主 職務,僅得撤銷「一年內不得擔任該小組內板主職務」的追加處分。 ※ 引述《NKB285 (VITA)》之銘言: : 5. 看板監督權 : 申訴人:NKB285 : 申訴之小組長:talk520 : 申訴事由:濫行通過罷免案 : 第一點 : 去信小組長詢問罷免程序(附件一) : 關於罷免案雖然符合公眾議題 : 但是否是事實? : 請問申訴人提出之判決 哪一個是 判罰不公? : 是判罰不公 還是標準依組務需要改判 : 台中板主NKB285,濫用板主權力,對於水桶及退文判罰不公 : 詢問小組長的到的回應是(附件二) : #1F7SwJY5 (About_Life) : 所謂的「定案判決」,即使用者提出申訴,經小組長裁決即可。 : 若使用者勝訴,其它使用者可視判決是否已構成板主不適任之理由。 : 若使用者敗訴,其它使用者亦可視判決自行判定板主的處理方式是否失當。 : 惟小組長另立小組之組規,使用者需於申訴案提出罷免訴求, : 且經小組長裁定是否構成罷免板主之理由。 : #1I1xR1bb (L_TaiwanPlaz) : 1>罷免原因需符合公眾議題,並由小組長審核。 : 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 符合定案判決,為公眾議題之有效罷免議題。 : 不了解小組長欲表達之回應 : 去信後並無後續回應 已達72小時(附件三) : 第二點 按照過往判例 : 去信小組長詢問罷免過往判例(附件四) : #1J_OI3Wo (L_TaiwanPlaz) : 組務認為發起人係基於私怨提出罷免連署,否決此項罷免申請提案。 : 得到小組長回應是 該文章非引戰 : 而事實上 : 申訴人於今年二月曾在組務挑釁引戰版主 遭水桶 #1KrmU4d_ (L_TaiwanPlaz) : 亦於去年11月在台中版上引戰過板主遭水桶#1KQUY1Dl (TaichungBun) 並且申訴未果 : #1KRWu8jK (L_TaiwanPlaz) : 皆可證明發起人 基於私怨提出罷免 : 組務卻以 判案文章為非引戰板主 為引戰前板主為由 拒絕申訴(附件五) : 望組務予以改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53.1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436805346.A.A97.html hateOnas:轉錄至看板 L_TaiwanPlaz 07/14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