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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再一次簡化說明,以供群組長參考: 水桶部分: 使用者fatslave重複檢舉已遭駁回結案之案件,經警告後無效, 顯為濫用檢舉權,嚴重擾亂看板秩序,視為「其它重大違規行為」, 予以水桶五百四十日,並無疑義。 使用者fatslave雖主張以ID_Multi之判決為証據, 然其顯然無關造謠事實之有無,ID_Multi之判決並不影響造謠與否, 僅得為看板行政處分之參考,因此認定其重複檢舉已結案之案件。 刪除文章部分: 無論使用者fatslave是否違反有善良風俗或犯罪之虞, 該員與本板發表之八篇文章,每一篇皆於看板上造成紛爭, 已達影響看板秩序之程度,既成事實,因此本人予以認定「不當文章」, 予以全數砍除,以維護看板秩序,並無不妥。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亦云: 「於文章中刻意製造紛爭者」為「看板違規行為」,同法第八條第一項: 「看板違規行為,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因此,依本人之認定, 使用者fatslave於part-time板違規,是無疑義。 其餘部分請組長補充之。 -- 警察:你嚴重超速,開處罰單八千元。 駕駛:我拉肚子,非故意違規,我要申訴! 監理:警察開罰符合相關法規,駁回。 駕駛:我能証明我拉肚子,我要行政訴訟! 法官:縱使拉肚子亦無阻卻違法事由: 駕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55.2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499393499.A.FD4.html ※ 編輯: angel07 (1.160.55.210), 07/07/2017 11:0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