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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選擇不受理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1. 小組長開板權 2. 組規制定權 3. 板主任免權 4. 板務緊急處理權 5. 看板監督權 6. 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6. 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 申訴人:rtyujlk 申訴之小組長:Bignana 申訴事由:未依板規姿意處份水桶 依證05證08 現行對使用者申訴之「程序錯誤」進行處分之規則, 自六個月後之2019年3月20日00:00起一律失效, 已進行之處分自同一時間起無條件解除(*)。 那同樣道理,判板友任何人包括rtyujlk有罪一樣要按程序,才符合程序正義 Bignana稱以第七章第三條水桶rtyujlk 證07 #1V-8Pztj (HateP_Picket) 業已口頭警告, 依 #1PIJbYFj (HateP_Picket) 第7章第3條: 給予使用者(rtyujlk) 35 天水桶。 第一,警告部份如先前申訴文已表達不服待判決(Bignana自認是鬧板 第二,完整板規 3.禁止鬧板之行為,經口頭警告仍不改善,違反者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若Bignana自認公告警告文章 可視為一種口頭警告 rtyujlk也就勉強接受 但Bignana顯然並未給rtyujlk時間改善 警告文與水桶文相連在一塊 詳見證06證07時間點非常緊湊 綜合上述說明 rtyujlk單方面認定Bignana逾越既定板規 強行水桶rtyujlk禁止發言乃剝奪言論自由基本人權非常母湯 下次能給rtyujlk改過自新的機會嗎 rtyujlk願 照 現 有 板 規 好 好 改 善 還有記得給我口頭警告 期盼群組長解除我不公不義的水桶 -- https://i.imgur.com/1jh9dBy.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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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yujlk: https://i.imgur.com/D1mYHdS.jpg01/16 04:04
※ 編輯: rtyujlk (114.41.234.42 臺灣), 01/16/2021 09:2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