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inhisky (finhisky)》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黑名單無法溝通
: 申訴人:finhisky
: 申訴之小組長:L_TalkandCha小組長gogin
: 申訴事由:
: 依L_TalkandCha板板規
: 1. 本板僅受理關於"啃瓜子聊天"小組內之各項申請、申訴、檢舉以及建議事項。
: 無關板旨與自創分類等等,刪除文章並視情況退文+水桶30天
: 2. 發文前詳讀板規,並依處理事項選擇標題文章類別
: 3. 非當事人請勿回文,你們可以在文章下推文討論(我取消推文CD TIME),違規刪文
: QQKKQKQK 於10/07 19:24 回復本人之申訴文 (已刪文,需請小組長協助轉錄)
: Re: [申訴] 不服Gossiping板主群看板文章管理、板規制定(解讀)標準
: https://www.pttweb.cc/bbs/L_TalkandCha/M.1665141858.A.54D
: 不同板主,標準本就不一樣,這是常識
: 對於判決有疑慮,可自行詳讀板規查看是否可以申請請其他板主判決
: 對於板務有問題,可自行到該板查詢板規是否可發板務文,或者到哪個看板發板務文
: 經本人推文質疑:
: 請問這篇是針對申訴的判決嗎?
: 還是只是回文聊聊而已,之後還會另外宣判?
: 且有板友 pinpo推文:
: 他都按s了應該就是結案判決了吧。
: 沒想到該文章之後遭QQKKQKQK刪除
: 且QQKKQKQK又重新回文一篇,繼續調查該案 #1ZG1km3C (L_TalkandCha)
: 經本人發檢舉文 (證01)
: 以下開理由,向gogin 檢舉,請其釐清上開刪除文章之性質:
: 該文章是否宣判、調查相關之文章?
: 如是,為何文章中沒有寫到與調查、宣判相關之內容
: 反而像是以個人身分,表達對本人申訴文之意見?
: 且為何結案後(依pinpo板友所說)又刪除?
: 亦未於新的文章中,說明刪除理由?
: 如否,則QQKKQKQK以何身分回復該文章?
: 板規3. 非當事人請勿回文
: QQKKQKQK除以板主身分調查、宣判外,並非當事人
: 回復該文有無違規?
: 如QQKKQKQK之該文章未違規,是否以後板友也可以效仿QQKKQKQK ?
: 非當事人也可以回申訴文,表達自己對該申訴內容之意見
: 嗣該檢舉文經gogin宣判駁回 (證02)
: 駁回理由為:
: 該文章為小組長QQKKQKQK處理組務
: 經組長群討論決定對於相似案件有類似標準並重啟調查
: 本人不服其駁回理由,說明如下:
: 1.
: 依該小組業務分流公告
: 日後本人 (gogin)只負責Wanted版與AllTogether版相關版務之業務
: 其他版相關業務皆由QQKKQKQK小組長負責
: 相關業務版面如需站內溝通 請洽該負責之小組長
: 業務獨立互不干預
: 但gogin 宣判文卻說:
: 經組長群討論決定對於相似案件有類似標準並重啟調查
: 請問小組長業務不是獨立互不干預嗎?
: 為何會經組長群討論?
: 難道該小組,表面上說各自業務獨立
: 但私底下會互相討論案件?
: 如果是的話,以後單一小組長管轄且需迴避的案件,是否不宜一律由另一小組長處理?
: 2.
: 上開刪除之文章,內容未就本人之申訴案是否駁回,加以說明;亦未請本人或相關板主說明。
: 觀諸該文章內容、格式,根本不像是調查申訴案,或是就申訴案宣判,反而像是QQKKQKQK 以一般使用者,就申訴案表示個人看法
: (就算QQKKQKQK 要表示看法,也應該是直接在宣判文中表示,而不是沒宣判,直接回文表示看法,小組長應該沒有比一般使用者多出,可單獨針對申訴文回文表示看法的特權)。
: 3.
: 再者,如果該文章是處理組務,為何處理組務的文章(依pinpo推文,甚至可能已結案),可以任意刪除?
: 且重新回文或重啟調查(依gogin的說法)時,不需說明為何之前處理組務的文章刪除?
: 難道小組長的組務處理(可能已結案)可以說改就改,說刪就刪,且不留下記錄?
: 這樣申訴檢舉人,要如何確認案件是已經結案?還是之後可能經組長群討論後又翻案或重啟調查?
: 綜上所述
: gogin 說QQKKQKQK 該文章是處理組務,並不合理
: 退一步言,就算是處理組務,程序上也有上開瑕疵或不妥之處
: 請群組長依相關規定處理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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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五趣、定四正、歸三悟,薩埵十二惡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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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98.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666174321.A.9C3.html
※ 編輯: Bignana (220.142.98.97 臺灣), 10/19/2022 18:14:04
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本案業經使用者說明小組長設定其為黑名單,故無需溝通紀錄。
QQKKQKQK 小組長發表之文章,就其內容而言應屬小組長的公務範圍。
並無違反 L_TalkandCha 第一條第三項。
gogin 小組長已於文章中提到:
「經組長群討論決定對於相似案件有類似標準並重啟調查」
群組認為案件本身有其探討之所在,對原說明有疑慮,
予以刪除,並且釐清爭點再提出新的論點並無不妥。
小組長群針對案件本身交流並無不妥,惟涉己案件須迴避以外,
小組長群必須對小組全體事務負責,儘管 L_TalkandCha 小組
有其看板判決隸屬的決議,但無關小組長針對須討論案件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