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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保障一次向上申訴權利,經群組長審閱後未具特殊事由,不予受理。 簡評: 新聞本身與Car板板規 2-1 中相關討論連結過於薄弱, 處分為合理判決;使用者多次累犯,縱然於不同任板主所判, 仍記錄在案,為每一任板主認定量刑之依據。 惟使用者違規累犯次數過多,板主量刑之下給予最嚴格之處分並無不妥。 ※ 引述《cjol (勤樸)》之銘言: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 不服L_RelaxEnjoy gogin之判決 : 申訴人:cjol : 申訴之小組長:gogin : 申訴事由: : 一、事實經過 : 本人在車版發表#1cw3VfW_ (car) : 被處3600天水桶(見公告#1cwI81B9 (car)) : 上訴組務版#1cz9X7XK (L_RelaxEnjoy) : 亦遭駁回#1czBDmKd (L_RelaxEnjoy) : 二、理由 : 1.無違反舊板規2-1(判決時板規尚未修改) : 舊車板板規2-1【關聯性薄弱/內容無可觀性】 : 文章主題與汽車、部品與駕駛之關聯性薄弱、無討論意義及其他任何不適發表之內容者。 : 判定原則為文章主體是否具被汽車相關內容,以及是否以汽車相關內容為主旨。道路相關 : 資訊需與汽車駕駛有直接相關,其他如道路品質、政府標案、路權議題請至專板發文。 : 該文章#1cw3VfW_ (car) : 與特殊品牌、駕駛方式、甚至使用車牌的經驗有關 : 應符合舊板規 : 2.與組務判例有矛盾 : 見#1ch54qDN (L_RelaxEnjoy) : 小組長認為舊板規無法導出永久水桶的處分的依據 : 並駁回判決 : 本次因3600天水桶上訴,亦接近永桶 : 小組長卻不以同一標準判決 : 顯有矛盾 : 3.3600天水桶無依據 : 退步言之,縱認car板文章有違規 : 依舊板規,並無3600天水桶之理 : 其法理欠缺依據 : 3600天水桶亦屬過 : 且本帳號是在新版主任內第1次違規 : 並無人檢舉板主就主動判決 : 作風嚴厲且超過板主裁量之範圍 : 附件 : 證01 小組判決 : 證02-06 與小組長溝通信件 -- 渡五趣、定四正、歸三悟,薩埵十二惡皆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227.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732947316.A.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