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ptic: 瞭解您的苦衷,但對前板務站長公告的詮釋方式,是否有偏誤03/29 11:56
→ laptic: ?主文、說明有矛盾的問題,請問是否可說明? 03/29 11:57
→ zeuswell: 如本公告綜合結論:前站長要求不得於板務看板發文,仍可03/29 13:03
→ zeuswell: 於一般板面發文,但違反任何板規可處永久禁言。03/29 13:03
然而,該公告僅表示「禁止於國家體育場群組發文」(此禁令部分本人亦一直遵守至
今,目前已未再於相關版面發言),除此之外未有其他限制,因此以經驗法則而言,
這種詮釋方式已足以構成「適用規則錯誤」之違法。
二、原案件不具「不法之平等」之適用空間,然而判決文卻未對其他使用者的相似言論實
質審視:
原判決認定出具相似言論的另一使用者reno30918 未違規(縱經依板規於置底區提出
檢舉後亦同),有雙重標準之嫌。姑且不論經溝通程序後,獲得語氣咄咄逼人的回應
部分,本人業已針對板主的說法,提出認定違背經驗法則之理由(如申訴文註一,本
文尾端重新呈現),然而實習小組長沒有對該部分進行實質審理,已有在未盡「有利
不利應一律注意」義務之情況下,遂行判決之違法。
三、原判決未實質認定對少數或弱勢族群的公審、鄙視性言論是否構成「非公眾人物討論
」條款之標準,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按照站務總監於二零一七年發佈的聲明:
「……沒有任何一個少數或弱勢族群,不論其群體或個人,應該受到刻板印象帶來的
仇視所困擾;沒有任何一個少數或弱勢族群,不論在網路或實體社會,應該受到多
數或強勢者的欺凌;反而,正因為其少數與弱勢,網路空間的開放、透明與公平性
,應該作為協助他們發聲的管道,而不是複製既有偏見的工具。」
經查邊緣板板主在將本人施予「永久水桶」處分後,由於該板有「私信檢舉者,除5.
15個人資料保護之檢舉、5.16非公眾人物討論,其餘檢舉不受理」條款,致本人無法
就明確的攻擊性言論提出檢舉,例如在#1dws8dZU (Marginalman) 中,有直接詛咒本
人死亡的情形:
推 rockyao: 有炸死laptic 嗎04/01 11:49
或是本人未曾做過的事,卻在沒有積極證據的情況下,任意透過板標影射,有公器私
用的歧視之嫌:
https://i.imgur.com/tqIc1j6.png
按:以正常人的常識而言,「劍塚」音同「賤畜」,一般上有罵人之意。
甚至連在實習小組長以一般使用者身份至看板發文時,仍有部分使用者逕自謾罵(說
簡單一點,對失勢者追殺)的情事(註二),凡此種種已經令本人難以再負荷如此無
端的指控,可是實習小組長卻僅以「請依照板規申請、由板主判定是否適用」等語草
草帶過,未就准駁部分表示依據,已有記載不完備之情事,足以影響判決。
四、綜合上述,本案業已構成「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請群組長受理本案並就上述理
由作出裁決。以上,先此致謝。
註一:#1Zz7-XWL (Marginalman)
https://www.pttweb.cc/bbs/Marginalman/M.1676967841.A.815
標題 [閒聊] 馬來人laptic 請進
→ reno30918: 他在棒球版也捏來捏去 02/21 16:24
*該文在站內因超過保存時效(該板在達到第八萬篇文章後,會從最舊的未留存之文章開
始清除)、已經消失,所以無法轉錄為補充證據。
註二:#1du0GUDb (Marginalman)
https://i.imgur.com/ISA0EqQ.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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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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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11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743819656.A.D3D.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9.111 馬來西亞), 04/05/2025 10:22:56
→ zeuswell: 不是沒有其他限制吧,禁止國體群組發文、明明也有禁止板 04/05 19:10
→ zeuswell: 務看板發文啊(這邊理解是「處理板務」的看板)。然後 04/05 19:10
→ zeuswell: 說明有說,未來要謹慎發文,所以理解成一般看板還是可以 04/05 19:10
→ zeuswell: 發文,但違反版規則是可以永久禁言 04/05 19:11
推 zeuswell: 至於你說要同樣處罰reno30918 ,我只是覺得你只能申訴你 04/05 19:13
→ zeuswell: 被水桶的案子、不能同時又想申訴被你檢舉的人的案子 04/05 19:13
→ zeuswell: 是否為非公眾人物也是板主先判斷,不是直接我判斷,至 04/05 19:17
→ zeuswell: 少你應該先請他們處理。而且查紀錄你曾經受用過這一條, 04/05 19:18
→ zeuswell: 為什麼不請他們先判定可不可以再次受用,不然大家想當非 04/05 19:18
→ zeuswell: 公眾人物都直接送小組就好了嗎 04/05 19:18
回應文長了點,所以用編輯的方式,請群組見諒
因為個人要求是「永久」,但照往例最多只有到兩、三個月的樣子
這只是其次,更關鍵的應是在於,板主 eden6197 曾用分身帳號發文,批鬥本人(例如:
#1dw1rwNG (Marginalman) ),至於另外兩位,就他們的能力來看,我總不可能向他們要
求做這宣告吧?
至於其他的部分,尊重你的看法,交給群組認定吧
※ 編輯: laptic (180.74.219.111 馬來西亞), 04/05/2025 2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