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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類別: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申訴人:laptic 申訴之小組長:zeuswell (L_SecretGard 實習小組長) 申訴事由: 為不服 Marginalman 板 (下稱「邊緣板」) 板務裁決事,經小組長第一審判決後,本人 猶未甘服,故於此提起上訴: 甲:訴之聲明 一、原判決關於「申訴駁回」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請求改判依「人身攻擊」相關板規處理;且已故前板務站長判決中, 關於說明四「遵守各看板板規,不給板主造成更多困擾,……若有任何違反板規行為 ,直接予以永久禁言處分」部分,於新板務站長上任並清楚詮釋(或另行處置)前應 不得援用為「上位法違規」依據。 三、請實質審酌「reno30918 亦應同罰」訴求是否有理由。 四、請要求邊緣板使用者(含板主)遵守 #1Q2PscU6 (SYSOP),停止一切歧視性言論(含 板標),有違要求者應依「看板監督權」、「看板文章管理權」等懲處;如果這些做 不到,則應依「非公眾人物討論」條款,「永久」禁止針對「laptic」或「馬來人」 的任何討論。 乙:程序部分 本案經第一審於三月二十九日判決,於本日(四月五日)提起上訴,按群組事務板板規第 二條第A項,應未逾「應於小組長定案兩週內提出」的要求,合先敘明。 丙:實體部分 一、原判決有適用規則錯誤之不法: 對於違規事實部分,本人沒有異議,只是就援用之「上位法」板規部分,實習小組長 竟逕行同意板主群的說法,引用前後措辭矛盾、不一致之已故前板務站長判決內容為 判決依據,經詢問、答覆如下:
laptic: 瞭解您的苦衷,但對前板務站長公告的詮釋方式,是否有偏誤03/29 11:56
laptic: ?主文、說明有矛盾的問題,請問是否可說明? 03/29 11:57
zeuswell: 如本公告綜合結論:前站長要求不得於板務看板發文,仍可03/29 13:03
zeuswell: 於一般板面發文,但違反任何板規可處永久禁言。03/29 13:03
然而,該公告僅表示「禁止於國家體育場群組發文」(此禁令部分本人亦一直遵守至 今,目前已未再於相關版面發言),除此之外未有其他限制,因此以經驗法則而言, 這種詮釋方式已足以構成「適用規則錯誤」之違法。 二、原案件不具「不法之平等」之適用空間,然而判決文卻未對其他使用者的相似言論實 質審視: 原判決認定出具相似言論的另一使用者reno30918 未違規(縱經依板規於置底區提出 檢舉後亦同),有雙重標準之嫌。姑且不論經溝通程序後,獲得語氣咄咄逼人的回應 部分,本人業已針對板主的說法,提出認定違背經驗法則之理由(如申訴文註一,本 文尾端重新呈現),然而實習小組長沒有對該部分進行實質審理,已有在未盡「有利 不利應一律注意」義務之情況下,遂行判決之違法。 三、原判決未實質認定對少數或弱勢族群的公審、鄙視性言論是否構成「非公眾人物討論 」條款之標準,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按照站務總監於二零一七年發佈的聲明: 「……沒有任何一個少數或弱勢族群,不論其群體或個人,應該受到刻板印象帶來的 仇視所困擾;沒有任何一個少數或弱勢族群,不論在網路或實體社會,應該受到多 數或強勢者的欺凌;反而,正因為其少數與弱勢,網路空間的開放、透明與公平性 ,應該作為協助他們發聲的管道,而不是複製既有偏見的工具。」 經查邊緣板板主在將本人施予「永久水桶」處分後,由於該板有「私信檢舉者,除5. 15個人資料保護之檢舉、5.16非公眾人物討論,其餘檢舉不受理」條款,致本人無法 就明確的攻擊性言論提出檢舉,例如在#1dws8dZU (Marginalman) 中,有直接詛咒本 人死亡的情形:
rockyao: 有炸死laptic 嗎04/01 11:49
或是本人未曾做過的事,卻在沒有積極證據的情況下,任意透過板標影射,有公器私 用的歧視之嫌: https://i.imgur.com/tqIc1j6.png 按:以正常人的常識而言,「劍塚」音同「賤畜」,一般上有罵人之意。 甚至連在實習小組長以一般使用者身份至看板發文時,仍有部分使用者逕自謾罵(說 簡單一點,對失勢者追殺)的情事(註二),凡此種種已經令本人難以再負荷如此無 端的指控,可是實習小組長卻僅以「請依照板規申請、由板主判定是否適用」等語草 草帶過,未就准駁部分表示依據,已有記載不完備之情事,足以影響判決。 四、綜合上述,本案業已構成「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請群組長受理本案並就上述理 由作出裁決。以上,先此致謝。 註一:#1Zz7-XWL (Marginalman) https://www.pttweb.cc/bbs/Marginalman/M.1676967841.A.815 標題 [閒聊] 馬來人laptic 請進
reno30918: 他在棒球版也捏來捏去 02/21 16:24
*該文在站內因超過保存時效(該板在達到第八萬篇文章後,會從最舊的未留存之文章開 始清除)、已經消失,所以無法轉錄為補充證據。 註二:#1du0GUDb (Marginalman) https://i.imgur.com/ISA0EqQ.png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11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743819656.A.D3D.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9.111 馬來西亞), 04/05/2025 10:22:56
zeuswell: 不是沒有其他限制吧,禁止國體群組發文、明明也有禁止板 04/05 19:10
zeuswell: 務看板發文啊(這邊理解是「處理板務」的看板)。然後 04/05 19:10
zeuswell: 說明有說,未來要謹慎發文,所以理解成一般看板還是可以 04/05 19:10
zeuswell: 發文,但違反版規則是可以永久禁言 04/05 19:11
zeuswell: 至於你說要同樣處罰reno30918 ,我只是覺得你只能申訴你 04/05 19:13
zeuswell: 被水桶的案子、不能同時又想申訴被你檢舉的人的案子 04/05 19:13
zeuswell: 是否為非公眾人物也是板主先判斷,不是直接我判斷,至 04/05 19:17
zeuswell: 少你應該先請他們處理。而且查紀錄你曾經受用過這一條, 04/05 19:18
zeuswell: 為什麼不請他們先判定可不可以再次受用,不然大家想當非 04/05 19:18
zeuswell: 公眾人物都直接送小組就好了嗎 04/05 19:18
回應文長了點,所以用編輯的方式,請群組見諒 因為個人要求是「永久」,但照往例最多只有到兩、三個月的樣子 這只是其次,更關鍵的應是在於,板主 eden6197 曾用分身帳號發文,批鬥本人(例如: #1dw1rwNG (Marginalman),至於另外兩位,就他們的能力來看,我總不可能向他們要 求做這宣告吧? 至於其他的部分,尊重你的看法,交給群組認定吧 ※ 編輯: laptic (180.74.219.111 馬來西亞), 04/05/2025 22:06:04
Bignana: #1e2vL8pc (About_Life) 04/25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