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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申訴人之本案[證01]原申訴案, 已由小組長於本案[證07]結案, 結案宣判內容即為請 HateP_Picket 板主群針對「政檢四大寇」是否違規更審; 如使用者不服板主群更審判決, 因原組務板申訴案已結案, 使用者應於小組事務板重新提出新的申訴案, 並重新列舉案件相關證據與板主更審內容, 以利小組長重新審理案件, 裁定本申訴案駁回。 ※ 引述《luciffar (清德宗的蘭較香)》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人:luciffar : 申訴之小組長:ilovemami : 申訴事由: : 以下甲方為luciffar 乙方為ilovemami : 1.[證07] 乙方判決 : "經此解釋後請針對是否達人身攻擊重審" : 因此案件是呈現待審狀態 並無一事二審之情事 : 甲方已將所需證據全部轉錄至小組 : 請乙方繼續審理既可 無須另行申訴 : 再發一篇申訴文甲方認為才是違反程序正義 : 至始至終這就是同一個案子 : 乙方要求甲方重新申訴之要求於法無據 : 因此予以婉拒 : [證10]中其實已經提醒乙方 不管指涉 還是用語 板主都判未達了 : 發回更審是否有必要? : ● 174 m 6/07 [備.忘.錄] ◇ (ilovemami) Re: 0604重審J案 : → freddy50301: 寇字未達 就這麼簡單 : [證14] 政黑板主的認知也說了 這是申訴文延伸並非所謂的變成別的案子 : 作者: Berotec : 本文為重審用 視為申訴文延伸 非當事人請勿發言 : : 2. : 過往都是申訴之後一次審完 : 上級單位的判決效力大於下級單位 : 各級審理的心證也是獨立的 : 一審中板主不論在指涉 用語 都有至少一人表達未達 : 另一位完全不發表意見 發回更審沒有任何意義 : 請乙方獨立審理判斷既可 : 乙方如今自行放棄權力發回更審 : 請自行承擔其不利益並加以補救 : 因乙方交涉後已過72小時仍未能作出判決 : 故逕行上群組請求判定 : 3. : [證15] JustSad君 經常出沒於各大板務 : 於公堂之上叫囂 引戰 謾罵 : 卻不見板主有任何作為 冷處理 : 增添檢舉板紛擾不斷 : 可以說他在哪裡 戰場就在哪裡 : 請群組列入判決參考 : 附件列表: : [證01] 小組申訴文 : [證02] 政檢原文 : [證03] 政檢檢舉文 : [證04] 政檢申訴文 : [證05] 政黑板主溝通信1 : [證06] 政黑板主溝通信2 : [證07] ilovemami 發回重審未判決完畢 : [證08] ilovemami溝通信1 : [證09] ilovemami溝通信2 : [證10] ilovemami溝通信3 : [證11] ilovemami溝通信4 : [證12] ilovemami溝通信5 : [證13] ilovemami溝通信6 : [證14] ilovemami發回重審政檢板主之回應 : [證15] JustSad多次於政檢謾罵板主冷處理 -- 天覆人,地載子,極目遙岑定浩蕩; 放百年,封五絃,遊心太玄絕癲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241.1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_Life/M.1751006361.A.E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