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民115.01.26
【裁判案由】 ms883050 申訴 小組長 lianpig5566 案
【裁判全文】
使用者 ms883050 不服 小組長 lianpig5566 水桶退文判決,
經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做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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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申訴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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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依本群組申訴案,文章代碼 #1er8d1t_ 辦理;
本案應為 L_TaiwanPlaz 組務板申訴案,
因案件發生看板由小組長代管,故屬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
二、
援引案件發生時 I-Lan 板規 #1dMnR4vN (I-Lan):
2. 文章、簽名檔或推文禁止包含下述文字或內容:
g.轉貼新聞時事類文章七日限 1 篇,內容須完整轉貼,不得附上任何心得及上色。
新聞須為三日內之新聞,依原文之日期為準,若無日期不得發表。
重大事件發生(依板主事後認定)時不受此限制。
9. 未在上述板規規定內,但卻有影響閱讀或引起爭端之發文/推文之事實
板主可刪除文章/推文,並公告說明之,並視情節決定是否予以水桶。
10. 罰則:
a.違反版規者,基礎罰則刪文外並予水桶14日
b.違規嚴重或一個月內累積高於三次,予以退文並水桶30日(最高達3650日)
c.版主可視違規情節輕重議處,水桶最低3日
d.輕微/爭議狀況違規將給予警告乙次,第二次後水桶14日起
三、
判決說明:
1.
申訴人使用不同帳號於 I-Lan 板發表新聞時事類文章,
板主以使用者更換帳號惡意規避板規為由給予水桶退文處分。
檢視申訴人之溝通信件內容,可視為自承同一使用者,證實板主判定並無偏誤,
而 I-Lan 板板規2.g之設計,
應為避免單一使用者於一定時間內發表多篇新聞時事類文章,
故使用者以不同帳號在七日內發表多篇新聞文章可視為惡意違反板規;
因使用者已自承為同一使用者,
且於板規9中亦有說明,
未在 I-Lan 板規規定內,但卻有影響閱讀或引起爭端之發文/推文之事實,
板主可公告說明後給予懲處,
檢視申訴人於 I-Lan 板中有多次水桶紀錄,也時常於文章、推噓文中引起爭端,
小組長依此判定申訴人違反板規並無失當,
裁定申訴案駁回。
2.
然檢視小組長之板務公告,
並無明確說明本案是以 I-Lan 板板規9來認定、處置,
群組建議,
未來之板務公告仍應清楚說明處分所依據之板規,避免使用者誤解;
如看板頻發多重帳號違規行為,
也應訂定多重帳號違規相關板規因應。
本文轉知 lianpig5566 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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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影橫斜,暗香浮動,低酌淺唱月明中。
休去,休去,
驚起一枕奇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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