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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板主自治條例 2015. 3.25 制定 2016. 1. 6 修正 2016.10.15 再修正 第零章 總則 本自治條例依本站《組長權力義務規範》第2章第2條「組規制定權」、第4條「板主 任免權」、第7條「看板監督權」制定之。 第一章 板主公權資格 1.通過本站身份認證,登入次數 100 次以上且有效文章數 50 篇以上。 2.參選時,其退文數必須為0、在該板未受1年以上水桶處分。 未受本群組、本組裁決為永久禁止任板主職務或在本組受免職處分後已超過1年。 3.本組連署規定: 贊成數大於反對數10以上,組長可視看板狀況事先公告贊成大於反對數即可。 發起人本人之連署不計入連署票數。 其餘依國家研究院之群組規定。 第二章 板主請假 1.板主不得連續 7日未上站,若因故未能上站請至Acad_discuss板請假或信件告知組長。 ex: 本組板主上次上站日為1/01,至1/9再度上站即違反此規定,1/8上站則未違規。 2.請假理由請確實填寫,不得虛偽填報(若涉及隱私,可於私信跟組長另外告知),違者得 視情節處申誡或停職處分。 假單請註明職務代理人,板主獨任時職務代理人則為組長。 3.請假日數最高為連續30日。 有特殊事由經組長專案核准得再延長30天,共計60天。 若因超過90天未上站由本站系統免職或違反本站其他法規者,依本站規定處理。 4.一年內不得請假91日以上,91-105日申誡一次,106-120日申誡兩次,逾120日 則直接免職,請謹慎使用。 5.板主連續 7日未上站也未事先請假者處申誡乙次,若16日以上則暫時停職並申誡兩次。 被檢舉板主逾30日未上站者,得逕予免職,避免妨害板務運作。 板主累計申誡兩次停職15日,累計申誡三次則免職。 6.板主得對未上站之原因提出解釋或補請假,若理由正當得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7.板主不服本組依本規則所為之處分,得依相關規定向國家研究院群組提出申訴。 第三章 實習板主 1.實習板主由組長依本自治條例規定,任命適當人選擔任。 本組板主行使「申請板主權」申請實習板主,準用本自治條例。 2.實習板主任用資格條件如下: (1) 登入次數 50 次/ 有效文章 50 篇 (2) 具有熱忱、固定上站 (3) 經組長或該板板主推薦,具管理該看板所需之專業背景(同群組規,無文章數門檻) 3.實習板主權力責任和板主同,須遵守站規及本組各項規範。 組長有權中止不適任實習板主之實習,予以免職並得拒絕其再擔任本組板主。 4.板主若申請實習板主,應指導實習板主執行板務並負連帶責任。板主有責任輔 導實習板主成為正式板主。 申請實習板主之看板,得由所有正式板主決議,撤銷實習板主之申請。 該實習板主即應免職。 5.實習板主實習 3個月後,將在該看板進行正式板主資格投票。 投票進行前,實習板主必須滿足登入次數100次/有效文章50篇/無劣文。 投票得申請提早至實習滿 1個月或延後至實習滿 6個月。 若組長在該看板徵人,有額外規定時,以看板公告為準。 而各板自治,除特殊需求提出申請外,都皆依此法辦理。 第四章 板務代理人 1.為分擔組務工作,支援本組看板之運作,特制定之。 2.板務代理人輔助本組管理看板,組長應輔導有意擔任板主之板務代理人成為正式板主。 3.板務代理人聘期為六個月,期滿應評估續聘或不續聘。 4.組長得考量看板經營之狀況,彈性聘任或解任板務代理人於看板之職務。 5.板務代理人代管期間得執行板主職務,權責和板主相同。 6.板務代理人得依板規予以執法,惟板規修改必須於組務板報備備查否則無效。 7.有板主之看板,得提出申請拒絕本組之協助。 無板主僅有板務代理人之看板,使用者可申請連署新板主。 8.實習板主視同板務代理人,但不適用前條規定。 實習板主任用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章 判決強制執行 1.本組審理申訴案時,若組務判決書判決主文為變更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並已載明 罰責(例: 減輕為、改處警告或水桶n日等處分),板主即需遵循組務判決執行。 2.板主若不服判決或認為窒礙難行之處,可向組長提出再議,再議以一次為限。 3.若本組再議維持原判,板主亦不願遵循減輕或更改處分,本組得依國家研究院管理 總則第七章第 3條停權其板主職務最長六個月,並限期改善直到其依判決執行為止。 判決得由該板其他板主或組長代為執行,不得拒絕。 4.板主若不服職務停權處分,請直接向國家研究院群組長申訴。 第六章 板主懲戒 1.依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第 七 章第 3 條: 列為本站或本組不受歡迎使用者不得擔任本組內看板板主。 板主違反小組長事先制定之組規,達免職標準,由小組長予以免職。 板主之管理對看板造成重大危害時,由小組長予以免職。 小組長直接撤銷板主職位時,需詳細說明免職原因並公告於小組組務板。 2.本組板主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職 二、停權一月以上六月以下 三、申誡 免職處分減輕者為停權六個月。 停權處分減輕者減輕二分之一。 停權處分減輕者得減至15日,停權15日處分仍過重者得減為申誡。 3.板主有不當管理、經檢舉認定為失職不作為或其他不適任之行為,得予申誡; 累積申誡兩次,得予停權; 停權後再受停權以上處分或累積申誡四次應予免職。 (違反第二章板主請假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七章 附則 未盡事項適用本站及國家研究院群組規範。本規則自公告日次日起施行。 初稿:Jasy 修訂:kissinwang ∩ ∩ {}{} ≧ ≦ >╰─╯< kissinwang印 科學學術研究院組長 -- ◢◤◢█◣ § telnet://bbs.bs2.to =>=>=>Ψ§ ┌┌ ╮┌╮ ┌╮ => P_kissinwang K § ├┤┌╯┌┌ ┌┌╮┌┌╮┌┌ ┌┌╮┌┌ ┐┌─╮┌┌╮┌┬╮ _ ├┼╯ ├┤ ╰┴╮╰┴╮├┤ ├┤│├┤┐│┌┌┤├┤│├┤│ . /∕ ╰╯╰╯╰┴ ╰─╯╰─╯╰┴ ╰╯╯╰╯╰╯╰╯╯╰╯╯╰┴┤ http://kissinwang.ezyou.cc/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4.50.2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ad-Affairs/M.1476528619.A.C2A.html
annechu : 詳細審閱中! 140.118.136.40 11/01 11:45
kissinwang:轉錄至看板 AboutBoards 11/03 03:18
Jasy : 較為複雜,將於兩週內表示意見。 114.37.188.9 11/05 02:35
annechu : 謝謝Jasy組長~部分小增修中^_^140.118.136.194 11/05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