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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尺度的問題非此次檢舉重點,暫不討論,以免失焦。 我覺得您說的”暫時”解除水桶,只是在玩文字遊戲, 繼然已經判水桶、也執行水桶了,就該執行到期限為止, 在期限未到之前就解桶,不管什麼理由,它就叫”提前解桶”。 如果您要解桶,就該公告再解桶。 不然依您的解釋,已公告被桶者還在發言,有以下可能: 1. 暫時解桶:可能不被桶,也可能隨時被桶回去 2. 提前解桶:不會再被桶回去,提早假釋 (管板異常) 3. 實際未被水桶:板主瀆/怠職 什麼公告都沒發,其他使用者如何判斷是上述哪個狀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170.1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ad-Affairs/M.1567782448.A.ED7.html ※ 編輯: airua (61.70.170.140 臺灣), 09/06/2019 23:15:57 ※ 編輯: airua (61.70.170.140 臺灣), 09/06/2019 23: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