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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訴人 ID:ewings 2. 申訴看板及板主ID:Military ReeJan 3. 事實及原因 (請包含事件相關文章, 未提出案發原文資料者, 申訴將不予受理) Military版主ReeJan於 文章代碼(AID): #1YERROAg (Military) 之公告中以本人於文章中詢問 "這個造謠的傢伙似乎是政黑版跑過來的? "為由,指稱本人違反板規四對 本人進行水桶,並藉故RURILIN前版主曾水桶本人一周將本人水桶一年。 >RURILIN前版主以板規一水桶之公告:文章代碼(AID): #1GzOMThJ (Military) 但依板規四初犯僅水通一週,而RURILIN前版主於2013年對本人水桶一週為使用板規一 而板規一為人身攻擊條款與版規四為惡意鬧版條款,兩者所載違規的事項與水桶長 度皆不同,前者為初犯警告、再犯一週、三犯一年,而後者為初犯一週,再犯一年。 >板規內容:文章代碼(AID): #1Vsd00QX (Military) 由條文可知板規一與板規四彼此獨立,且板規中亦無不同板規間違規次數可疊加之規定 隨後寄私信向ReeJan申訴,說明板規一與板規四兩者違規次數不得疊加計算。 但ReeJan於回信中,先說他是"用第四條的加重來計算",而後又說是以" 板規第一條判定引戰鬧版" 然板規一內容為 1.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 板規一下方補註內容為"(然而與多人大規模爭吵或群體嘲諷則視同鬧板. 適用板規5逕行水桶)",並未提到引用或接續板規四之內容,顯然ReeJan於答覆中憑 空捏造板規一中的所謂"惡意鬧版"條款 而即使板規一中有所謂"惡意鬧版"條款,依板規一下方補註內容的精神來看,也是 直接使用他條板規,而非使用板規一,ReeJan以板規四為由,卻使用板規一進行水桶 ,並以板規一計算犯規次數,實屬非法 且ReeJan於公告中內容為本人觸犯板規四,但卻使用板規一水桶,更是凸顯ReeJan 非法引用板規 即使改用板規一,但ReeJan公告中列舉的違規內容 "a.以"政黑"出身,指稱特定版友" 並不構成板規一"人身攻擊"之情況(除非ReeJan將"政黑"二字視為惡意嚴重貶意詞) 而後再次去信ReeJan,要求ReeJan再進行說明,但至今未獲得答覆 4. 申訴內容: (請說明申訴理由及聲明) ReeJan不當將水桶時間由一週延長至一年,在此申訴ReeJan 不當水桶 5. 其他:(若有其他資料, 請補充說明) 為避免ReeJan以妨礙秘密控告,若小組長需要申訴的私信內容,或需要其他補充資料 請再告知我補充 再行補充: 1.板主宣稱“"這個造謠的傢伙似乎是政黑版跑過來的?"”之問句為群嘲, 然而版主並未對“這個造謠的傢伙”處以版規四造謠鬧板,顯然版主主觀認定非造謠者, 但卻將詢問“造謠國造裝備為美製品的使用者”是否常在政黑版活動的句子視為群嘲, 顯然在邏輯上相悖矛盾,板主所言無法自恰。 2.既然已設置版規,則應依版規條文執行,若條文內容未詳盡則不應自行任意引用組合。 版規四授予版主自由裁量權,但依法律之比例原則,自應將適用範圍做最小限縮, 否則在無限自由裁量權之前其他版規皆無意義,甚至等同無版規。 若現任版主可借“參考”為藉口,憑空增設條文內容,任意水桶,則應參考前版主解任之理由, 對現行版主施以同樣之解職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212.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ad-Affairs/M.1648355958.A.AC8.html ※ 編輯: ewings (223.138.212.242 臺灣), 04/06/2022 18:4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