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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ax 看板 #1Ezot7Bp ] 作者: creaoo (平凡的花樣年華) 看板: tax 標題: [問題] 行政訴訟法229條對於行政訴訟的適用 時間: Sun Dec 25 22:05:57 2011 想請問有關行政訴訟法229條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 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這樣我們在複查、訴願接下來要到行政訴訟的過程中 是指說人民可以決定要不要使用簡易訴訟? 還是只要核定稅額四十萬元以下自動被歸類到簡易訴訟的程序? 重複看了幾次有點混亂 另外想請問雖然行政訴訟法229條有新修訂,但司法院尚未公告適用時間 但以上所貼的是99年1月的版本,應該是目前適用的 且此目前適用的229條是否與未來行政法院要走向的3級2審制度有關? 再查了兩小時的資料後有點被搞混了 希望有強者可以解答 萬分感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7.13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reaoo (114.45.7.137), 時間: 12/25/2011 22: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