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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來自北區國稅局的新聞稿: 標題: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後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說明 內容: 本局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 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 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旨,在維持家戶為課稅單位的原則下,立法院於104 年1月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修正內容除增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 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的規定,並增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由納稅義務人 或其配偶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方式,俾免因有無婚姻關係造成稅捐負擔的差別 待遇,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公平。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制度: (一)課稅單位: 1.仍以家戶為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  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分居之認定要件由  財政部定之),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  稅額有實際困難,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稅額計算: 1.除現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      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  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三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2.採新增第三種稅額計算方式,即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  計算稅額者,其免稅額及扣除額計算方式如下: 分開計算稅額者,可減除其個人免稅額與具個人專屬性之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 得、儲蓄投資及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與受扶養親屬之免 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與具家戶性質之特別扣除項目,一律由分開計算 稅額之他方申報減除。 另外,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扣除限 額內(27萬元),由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與受扶養親屬,於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 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由分開計算稅額者於餘額內減除。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已於103年1月19日失   效,上開修正後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釋例:pdf檔 http://goo.gl/a92krH 來源: http://goo.gl/fZ4A4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03.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22338049.A.0EC.html
runa: 推! 01/28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