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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回答, 但是我想請問,以單家的帳務來看, B對C的作法是否也採用權益法? 還是是以母公司角度來看,在做淨利分配表時,才改權益法的觀念? ※ 引述《alm (安妮)》之銘言: : 假設A公司持有B公司90%的股權,A公司持有C公司70%的股權, : B公司持有C公司10%的股權,則A公司應認列C公司多少投資收益? : 是否為70%+90%x10%=79% : 但是B公司持有C公司的處理,應該是要以金融資產認列, : 非投資收益,如此一來,B公司未認列到C公司的利益, : A公司就認列不到B持有C的這段利益, : 請問正確觀念為何??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88.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26043890.A.045.html
WanRenFu: 對於B公司的個別財報來說C是列入金融資產評價,但合併 03/11 23:42
WanRenFu: 報表這部分就是以權益法評價 03/11 23:42
alm: 瞭解了,謝謝大大喔^^ 03/12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