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30條 所得稅法第32條
關係法令: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7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4.02.11台財稅字第10300705330號令
摘要:
核定一百零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主旨:
核定「一百零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零四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
不予認定。
二、一百零四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
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
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2,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57,500元為限,超過
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
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
實認定。
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http://goo.gl/vl8S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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