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
想和各位先進請教關於股份基礎給付-非既定條件的問題.
在 IFRS02 的 IG9 提到
對於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係參照所給與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衡量者,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2 號第 19 段之規定,
於衡量日(對於與員工及其他提供類似勞務者之交易而言,即給與日)
估計該股份或認股權之公允價值時,不得考慮市價條件以外之既得條件。
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5段也同樣做了相同敘述
企業在確定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時,
應當考慮股份支付協議規定的可行權條件中的市場條件和非可行權條件的影響。
我所想請教的是, 以非既得條件 (非可行權條件) 而言, 是如何影響在衡量日 (授予日)
的公允價值?
以上, 請各位先進指點,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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