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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問大家關於捐贈扣繳的問題 目前捐贈給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 須開立免扣繳憑單,那如果是捐贈給擬參選人呢? 剛剛在網路上搜尋了一下多數是說 收受人依政治獻金法收受政治獻金並業已開立收據,且收受之政治獻金縱有賸餘, 依規定仍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尚無所得之發生,故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請問這是真的嗎?有解釋函令亦或有法規可以參考嗎?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0.41.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32396330.A.900.html
radishare: 查核準則... 05/24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