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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底子不是很好,想請問一下大家 步驟一 期末提列呆帳  借:呆帳損失 (費損+,權益-)    貸:備抵呆帳 (資產-) 步驟二 實際發生呆帳  借:備抵呆帳 (資產+)    貸:應收帳款 (資產-) 步驟三 當客戶財務狀好轉可以付錢時,收回已沖銷呆帳   借:應收帳款 (資產+)    貸:備抵呆帳 (資產-)  借:現  金 (資產+)    貸:應收帳款 (資產-) 我的問題在步驟三的做法,為什麼客戶可以還錢了,權益卻沒有增加,總資產也沒增加 ? 上網查資料,發現有這句話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49條:已沖銷之呆帳再度收回時,應列為當年度收益,分錄為:   借:現  金 (資產+)    貸:其他收入 (收益+,權益增加)......這個做法和我的想法比較類似 請問大家,這兩種作法都是正確的嗎?如果是的話,對權益的影響怎會不一致呢? 還是後者的作法是舊的版本?? 敘述不周請見諒~ 謝謝大家的幫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5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38240428.A.B7A.html
phy888: 備抵呆帳為資產的減項 它在貸方也是資產的增加啊 07/30 16:19
vincent31: 備呆還在貸方 期末預估備呆餘額時候 補認呆帳費用會比 07/30 23:41
vincent31: 沒收回帳款的時候少 變相的增加權益 07/30 23:41
beaubeauface: 感恩感恩!! 08/03 11:57
感恩 ※ 編輯: beaubeauface (1.163.190.25), 04/22/2016 01: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