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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律師看時事/閉鎖性公司籌資 將更彈性 內文:   政府推動創新創業法規鬆綁,今年6月15日三讀通過於公司法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專節的增訂。就這次增訂,筆者先前已點出五大重點,並簡述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 設立及特徵、轉讓限制的公示要求、出資種類放寬三項重點。本文將介紹另兩項重點 :規制股東權利義務的鬆綁和籌資多元化。   首先,公司法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對於股東權利義務的鬆綁,包括應業界 需求而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選擇無票面金額股(第356-6條)、訂立表決權拘 束契約或表決權信託(第356-9條;但須注意受託人原則上以股東為限,且書面信託 契約等也須於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否則不得主張表決權信託以對抗公司 ),也允許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特定事項的否決權特別股,提供更多彈性供新創 企業的股東得依各自需求協商安排。   回顧過往實務,新創公司多限於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主管機關堅守股東平等原則 ,且法院對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態度消極,故新創公司股東僅能削足適履勉強以多數 股份掌握董事席次以主導公司經營。 此一現象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施行後將可有所改善。   同時,第356-8條簡化股東會開會方式,容許股東會得以視訊召開,但可惜尚未 能開放以電話會議召開。惟第356-9條規定經全體股東同意,就當次股東會議案可以 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無須實際集會,此可謂重大突破。   第356-10條也開放公司章程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 了後為之,但議案仍須連同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 議。   其次,籌資多元化是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除發行特別股以吸引股東外,還可 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私募普通公司債,且在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的前提下,得 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但應注意此類公司債涉及股 權,因此仍有公司法第356-1條股東人數上限及章程所定的股份轉讓限制。   因此,雖然立法院認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的增訂,使公司的籌資工具多 元化,但其效果也無可避免地受限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性:人數限制及依公司 法第356-4條,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   即使欲透過股權群眾募資平台募資,股東人數以及章程股份轉讓限制仍受制第 356-1條,且有募資額度上限。   如此一來,僅有銀彈充足的少數資金提供者得以參與表現傑出而資金需求旺盛 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這是否有利於新創公司全體股東,則有待實務運作後再整 理觀察。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營運長,本專欄每周五刊登) 來源: 2015-08-07 05:28:42 經濟日報 葉光章 http://udn.com/news/story/7244/1105040 -- Albert Einstein: The most powerful force in the universe is compound interes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23.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38907286.A.9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