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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筆交易銷售額$48000/營業稅$2400, 買受人分四期付款 (沒有和買受人多收利息及其他手續費) 現在需要開立三聯式發票 有上網查了一下法規,但還是不太懂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營業人分期付款銷貨,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 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 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 依照稅法規定, 我現在第一期應開立的發票銷售額為$48000, 之後二三四期再各開立銷售額$12000嗎? 這樣我不是多繳了營業稅了嗎? 腦袋有點打結QQ 先謝謝大家了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220.2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46266063.A.E8A.html ※ 編輯: pttcat5566 (42.73.220.203), 10/31/2015 12:39:15 ※ 編輯: pttcat5566 (42.73.220.203), 10/31/2015 12:40:16 ※ 編輯: pttcat5566 (42.73.220.203), 10/31/2015 12:41:16
aguey: 既已分期,按各期開;如未約定,以一口價開 10/31 12:47
pttcat5566: 阿我瞭解了!是我太急誤會法規意思了,感謝樓上 10/31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