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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問大家,如果總公司想要在其他縣市用一個營業所的話, 那是否要去辦營業登記取得統編開立發票, 還是可以直接開立總公司抬頭的統編即可? 我查了營業稅相關法令,似乎是說要獨立辦理營業登記, 然後取得統編開立發票,但是我上網查了幾間公司, 在其他地方也都有營業所,但在國稅局的系統卻查不到有獨立的統一編號, 想請問大家在實務上是怎麼處理這種情形的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40.1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49225543.A.10F.html
aguey: 如無對外營業,僅聯絡處,得免辦登記 12/04 19:06
aguey: 分支機構有營業行為,逕洽所轄國稅局銷售稅課辦理稅籍登記, 12/04 19:07
aguey: 得編配統一編號,開立統一發票 12/04 19:07
radishare: 同上,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才要登記 12/04 22:04
因為我覺得那些營業所是有對外營業(例如有業務駐點、開立發票的行為) ,才想說問看看實務上是否有處理方法? ※ 編輯: holove318 (220.134.40.128), 12/04/2015 22: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