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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這個問題po在會計版合不合適 但覺得版上應該有高手能替小弟解答 先謝謝了 ============= 法規中(不知道是哪個法)針對企業投資大陸地區的金額有上限規定: 實收資本額逾新台幣八千萬元之企業,淨值在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下者 淨值之百分之四十新台幣八千萬元(較高者)為其上限 針對上述法令限制 請問是否有其他方式能讓投資金額超過上述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的規定 ? 例如某公司的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 淨值:新台幣五億元 現金:新台幣三億元 今天該公司在大陸地區有一極佳的投資機會,欲前往大陸地區購置廠房 該投資需新台幣十億元 故打算用公司現有的三億元現金再另外向銀行貸款七億元,共十億元來完成該筆投資案 可是法令規定投資金額最多只能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即新台幣兩億元 遠低於該投資案所需的十億元 請問遇到這種情形公司有何解決方法 ? 赴大陸另設立子公司可行嗎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83.1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53191467.A.DE5.html
radishare: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01/19 18:07
jung1234: 外國公司可以直接在大陸持有房產嗎? 01/20 22:56
jung1234: 新設大陸子公司部分用資本金,部分用外債? 01/20 23:04
radishare: 1.不行 2.可以,但大陸對外債管制很多 01/22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