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104年7~8月的時候高鐵宣布要贖回特別股並支付積欠股息,
如果某公司持有高鐵特別股,並在104年贖回全數特別股,
因為高鐵是105年1月才支付積欠股息,故104年底先做一個應收利息,
請問貸方應該要算是"利息收入"還是"股利收入"?
另外此種特別股的股息是否也符合所得稅法42條免課稅,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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