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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商會法第42條寫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 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可是在做分錄時不是都會把支付的現金加到新資產的成本嗎? 這樣不就跟商會法不一樣了 希望能有人解答我的疑惑 先謝謝各位高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165.252.1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70064314.A.B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