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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如下: 景山公司總機構設在臺北市,民國101年度經核定全年虧損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 ,其中包括已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日本A公司獲配股利80萬元(已繳納日本股利所得稅20 萬元),及不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國內甲公司獲配股利淨額50萬元(可扣抵稅額10萬元) ;另有國內證券交易所得80萬元。假設景山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條件,則10 1年度可以抵減之虧損金額為多少? 此項虧損金額應自那一年度起之純益額中扣除?至多可扣除至那一年度? 我想問 為什麼虧損300萬中 抽掉轉投資獲配股利淨額50萬 會變成答案的250萬 而不是350? (從虧損中抽掉獲利 不是應該虧損更多嗎?) 煩請各位大大幫小弟解惑!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8.73.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71192991.A.31A.html ※ 編輯: wizozb37994 (118.168.73.82), 08/15/2016 00:49:02
vol6sim: 轉投資國內本來是免稅,所以沒計入虧損的300萬,現在要08/15 05:06
vol6sim: 把它算進去才能去抵減,那實質虧損就剩-300+50(萬)不就08/15 05:06
vol6sim: 是-250萬嗎?
08/15 05:06 ※ 編輯: wizozb37994 (118.160.94.203), 08/15/2016 09:10:37
wizozb37994: 感謝你~ 我終於看懂了 抱歉動到妳的推文 第一次用 08/15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