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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研究聯發科的財務報表 想要請教幾個問題: 1. 其將"對子公司之收購"認列為投資活動 但是"取得子公司之股權"係為籌資活動 請問這兩者有什麼差別? 2. 以聯發科收購立錡一案來看 2015全年合併報表將第一階段之收購(51%之立錡股權)視為投資活動 而2016年第二季之合併報表將第二階段之收購(49%之立錡股權)則為籌資活動 請問為什麼可以這樣認列? 又該認列是依據哪一條準則?(國際會計準則第28條?)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216.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71525777.A.328.html
conk: 第一次取得投資認投資(具有控制能力),之後就是籌資 08/18 21:10
kirovgreat: 就想第一階段會動非流動資產 第二段不會 08/18 22:26
doolu: 請問K大的意思是?我看不太懂 08/18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