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uckyalbert: 應該有種情況是指A/R沒完全沖完 11/01 14:31
→ luckyalbert: 就收回的數額部分認列收入而已 11/01 14:32
→ luckyalbert: 49條第二項的備呆只有提1% 11/01 14:33
→ luckyalbert: A/R 100 備呆只有1 11/01 14:41
→ luckyalbert: 其他收入也是1 11/01 14:42
→ luckyalbert: 最後留A/R99 11/01 14:43
→ luckyalbert: 而IFRS採淨額法認列 11/01 14:44
提列數和我的問題是無關的,不影響 已在本文列了吧
這裏的100元已經收回了 收現了 為何還留下100元的應收帳款
可否用分錄表達 拜託一下 謝謝 感恩
→ luckyalbert: 但是沖這筆是上個年度的備呆所以A/R今年會不留著 11/01 14:48
→ luckyalbert: 只能列其他收入 11/01 14:48
上年度沖銷時就把原來最原始一開始的賖銷沖掉了
所以等到沖銷時又收回的這兩個分錄的第一個分錄 會生成新的A/R乙餘額借100
對A/R乙而言 不是沖銷 我在本文都有列了
我是問A/R乙餘額 不是問備抵呆帳餘額 感恩
→ luckyalbert: 其實我懂你的意思...,只是這題是稅法規定不是會計上 11/01 15:02
→ luckyalbert: 會計上是用你的分錄沒錯(應收帳款設有明細帳時) 11/01 15:03
→ luckyalbert: 稅法規定應做其他收入處理 11/01 15:04
→ luckyalbert: 實際上只會有一個分錄 11/01 15:04
解答也是兩分錄啊 沖銷後又收回本來就是兩分錄
※ 編輯: ckbdfrst (36.235.132.175), 11/01/2016 15:05:45
→ luckyalbert: 借現金xxx貸其他收入xxx 11/01 15:05
我目前理解是這樣 改貸其他收入有很大瑕疵的
按稅法是 沖銷後又收回的這筆現金 要當做其他收入 這沒問題 稅法和會計本來就常不同
但只能在所得稅費用等那一塊做計算的調整而已 但不能改做分錄吧
分錄應當還是要貸A/R乙 否則會留下A/R乙借方餘額
上面這一段我列到本文中好了
→ luckyalbert: 是啊...,我只能說假如題目沒寫跟據稅法規定的話 11/01 15:19
才不是哦 就算根據稅法規定 我就在所得稅那裏計算調整才對
但這裏分錄不能改才對 否則有A/R乙借方餘額
→ luckyalbert: 是用借A/R貸備呆;借現金貸A/R沒錯 11/01 15:20
對 本來就這樣啊
→ luckyalbert: 但我怎麼記得以前看過這題... 11/01 15:20
→ luckyalbert: 以前在某東展書中看過... 11/01 15:24
→ luckyalbert: 嗯嗯~ 11/01 15:27
算了反正中會應該不會考這裏 萬一遇到選擇還是得選貸其他收入 但就分錄看那應是錯的
※ 編輯: ckbdfrst (36.235.132.175), 11/01/2016 16:22:54
→ susanmm : 會轉入其他收入的是備抵呆帳的借餘 02/08 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