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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法條原文: 公 173 I: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 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所謂"已發行股份總數" 計算時是否要包含特別股呢??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90.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81364080.A.C33.html
lamtiis: 包含 12/11 08:20
s8710816: 遲來的感謝 !! 謝謝您 04/14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