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8710816 (ridetratracy)
看板Accounting
標題[請益] 公司法173條第一項
時間Sat Dec 10 18:01:17 2016
引述法條原文:
公 173 I: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
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所謂"已發行股份總數"
計算時是否要包含特別股呢??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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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amtiis: 包含 12/11 08:20
→ s8710816: 遲來的感謝 !! 謝謝您 04/14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