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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多慮了, 勞基法84-1是不能無限上綱的, 如果老闆擴大84-1 可以用釋字第494號 國家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並依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於 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行業。事業單位依其事業性質以及勞動態樣﹐固得 與勞工另訂定勞動條件﹐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關於延 長工作時間之加給,自勞動基準法施行後,凡屬於該法適用之各業自有該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俾貫徹法律保護勞工權益之意旨。至監視性、 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工作,不受上開法律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 規定之限制,係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 增訂,對其生效日期前之事項,並無適用餘地。 也就是說可以適用第84-1但仍然要符合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所以雖然不用受7天一例一休的限制,但是全年給的休假 一定不能低於依勞基法計算全年休假日數 所以縱使忙季採用調班方式,但補的價不能比勞基法低 ※ 引述《bide (加油)》之銘言: : 抱歉,借這篇文提出一些問題。 : 首先是勞基法84-1條適用從業人員中。 : 會計師事務所應該被歸屬在這條 : 可以參考 : https://goo.gl/Gtl6zM : 再來84-1條寫到 : 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 而修法中以第36條 : 原則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例外 :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 及第37條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 假之日,均應休假。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 施行。 : 既然84-1條 會計事務所從業人員 不受第36條、第37條限制 : 得另行勞資協議。 : 這裡所稱勞資協議,有沒有法律規定呀~ : 不然通常老闆說叫你加班,你來就是勞資協議達成, : 不來也只是視為勞方不同意加班,沒有法定約束力。 : 以上是我對新法的個人解讀 : 以下才是提出的問題 : 若是真的像我解讀的一樣,會計師這行業,大家認為怎樣才能合理的爭取應得的休假呢? : 當然忙季假日真的有事我同意加班,但怕的是無限擴大84-1的適用性, : 導致一直要求不合理的加班。你最多不去加班,去了也無法檢舉呀(因為等於勞方同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0.47.2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82983101.A.CF6.html
lovekangin: 這是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 實際上某些公司不會遵守 12/29 12:36
lovekangin: 因為違反勞基法的處罰低的可憐... 12/29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