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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inance.technews.tw/2016/12/09/cross-border-electricity-supplier-taiwa n-sales-tax/ 目前臉書及google在台灣不是本來就有分公司成立嗎,那這樣有銷售行為就已符合營業人 定義,若有銷售行為不就即須根據買受人開立二聯或三聯式開票嗎?同時,也需要每年五 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啊! 所以我們的立委舉臉書及google為例子是不是有點怪怪的,還是我才疏學淺,遺漏了什麼 重要觀念呢? 還有,就我目前在網路查得資訊,廣告代理商說什麼臉書在台灣並未成立公司所以銷售予 台灣買受人時不用開立發票,所以要付廣告代理商服務費委由他們幫忙處理可作為進項扣 抵之用的發票,否則直接以一般收據作為公司自己的費用申報時,會被國稅局要求補20% 的扣繳稅額。這在台灣臉書分公司成立前可以這樣解釋,但台灣臉書分公司早已成立兩年 多,難道是廣告代理商在危言聳聽? 感謝及歡迎有實務經驗或想法的人一起討論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6.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88701335.A.3C6.html
pukate: 要按境外法人扣繳20% 03/05 21:10
coolboydog: 臉書好像沒有在台灣登記成立公司喔。 03/05 23:19
endicool: 當然要繳稅阿,也要開,但就算不開國稅局也查不到啦,就 03/05 23:59
endicool: 大小眼咩 03/05 23:59
endicool: 國稅局收不到稅,當然也不會讓你抵啦 03/06 00:00
a6943kght: 臉書有成立台灣臉書分公司 哈哈 經濟部查的到XD 03/06 00:01
a6943kght: 我的想法是目前在臉書張貼廣告應該都是委由廣告代理商 03/06 00:06
a6943kght: 跟境外的臉書簽約,但台灣分公司成立以後是否能直接跟 03/06 00:06
a6943kght: 台灣分公司簽約又是另一回事了。因為目前臉書網頁好像 03/06 00:06
a6943kght: 無法直接跟真正簽約的境外臉書公司直接簽約。 03/06 00:06
endicool: 不管是跟誰簽,反正拿到發票就好。而且臉書還是有取得RO 03/06 00:17
endicool: C來源所得,就是要繳稅,也屬於營業人,就要開阿。找個 03/06 00:17
endicool: 廣告代理商不能免除上述事實 03/06 00:17
a6943kght: ing/facebook廣告開發票 03/06 02:07
a6943kght: 上面貼錯,參考我這連結看看 03/06 02:09
a6943kght: book廣告有辦法開發票嘛? 03/06 02:09
a6943kght: 扣繳是一定要的但就會變成上面連結說的,你花100元拿 03/06 02:19
a6943kght: 到收據,但國稅局會依照(100/80%)*20%跟你收稅,但你 03/06 02:19
a6943kght: 還是只能報100元費用。至於為什麼無法直接扣繳這件事, 03/06 02:19
a6943kght: 我就不太了解了,感謝樓上大大們的意見! 03/06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