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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事情是這樣的: 我們公司原本跟A廠商租賃機器,後來有B廠商跟我們洽談 願意負擔我們需要支付給A廠商的提前解約違約金 只是我們需要先支付給A廠商違約金,之後再由要付給B廠商的租金中扣除; 下面是當初做的會計分錄: 1. 由於當初認定為此筆帳款只是代收代付性質,所以付A廠商的違約金做成    借:暫付款 貸:銀行存款 並且有收取A廠商開立之發票 2. 之後支付B廠商租金時 借:租金費用(總額) 貸:暫付款+現金(淨額) 並請B廠商開立總額發票,我們開暫付款金額的折讓單給B廠商 目的是想要憑證跟帳務數字可以直接對得起來,不用另外加加減減 現在B廠商的會計一直說我們應該要開立發票給他們,而不是開折讓單 但對我們來說這筆就是代收代付性質,也不是我們跟B廠商因為違反合約所得到的收入 所以沒有採取開立發票的方式。 想請問各位先進,我們的方法是否有不妥當之處呢??例如違反法規之類的 廠商一直打電話過來盧小小真的好令人煩惱啊@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78.1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95110447.A.39A.html
CPQ: 是其他收入性質吧,不是代收付,開折讓折租金也怪,你要怎麼 05/19 08:59
CPQ: 跟租金的合約對? 05/19 08:59
CPQ: 1.合約有沒有寫這筆 2.A廠商發票開給誰 05/19 09:03
回CPQ大,就金流上來說可以認定為代收代付吧?? B廠商委託我們將此筆款項匯給A廠商(沒有價差); 此外我入帳的租金費用也是跟合約數字一樣,折讓單是跟貸方的暫付款配合 A廠商發票是開給我們公司;而B廠商負擔違約金這塊並沒有寫在合約中,但有另外給聲明。 後來昨天我找到一篇國稅局回覆類似問題的文章: https://goo.gl/2LVOuF 由於我們不符合其中"取得載明以委託人為買受人之憑證"這項條件 (因為A廠商是把發票開給我們公司) 所以還是要開發票給B廠商,而不能採取開折讓單的方式。 ※ 編輯: muken (123.193.78.140), 05/19/2017 21: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