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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請教一下 一個有關動產與不動產的問題 證交法36-1有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要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辦法 但取得或處分資產辦法,又有分"不動產"與"設備'類 我疑問的是 若公司(非營建業),在自己土地上蓋大樓 那採購"鋼筋(材料)"就算不動產嗎?? 又若公司採購"電梯工程"or"空調工程"這也算不動產嗎,還是算動產類???? 這些料工費,都帳列"未完工程"會計科目項下 因為取得或處分資產辦法,不動產與設備有不同的規定 參考了網路上的網友見解,與民法規定,還是有點模糊 另外,民法第 758 條有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所以是否公司採購鋼筋也好,電梯工程or空調工程,因為都尚未登記 所以不適用 取得與處分資產裡的"不動產"項目規定?? 一些疑問,上來請教大家 請各位大大先進 幫忙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3.222.1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95160708.A.3E9.html
AngelKino: 只因有無建物登記來分類不動產以及設備有點不妥 05/19 23:04
AngelKino: 應該要考量升降設備,中央空調系統有沒有建築執照以及 05/19 23:05
AngelKino: 使用執照加入考量才比較妥當;另外民國102年後建物登記 05/19 23:07
AngelKino: 要檢附的相關圖也是依照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來繪製 05/19 23:09
AngelKino: 所以建築執照 使用執照有無有一定的客觀辨認存在 05/19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