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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版上的先進一個證券交易法的疑問,敘述與問題如下: A 上市公司(以下稱「A 公司」)於 2003 年 4 月 5 日,發生工廠爆炸事故,生產機器 故障,每日減少產能 50% 。A 公司董事會作成決議,於機器修復,回復正常產能前,對 外封鎖此一消息,以避免下游客戶為確保貨源而另尋供應廠商。惟修復工作進度遲緩,A 公司無法適時供貨,引起下游客戶質疑,A 公司始於 2003 年 4 月 15 日正式對外宣佈 此一消息,並與客戶協商延遲交貨之解決方式。A 公司董事長甲於 4 月 7 日將 A 公司 產能將減少 50% 之事,告知其紅粉知己小桃紅,要其近日內勿買入 A 公司股票。次日 ,小桃紅將此事告知手帕交阿紫。阿紫旋即將持有之 A 公司股票賣出。阿紫賣出股票行 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 ------------分隔線---------- 所以,阿紫是證交法第157-1條第1項第5款獲悉消息之人,所以有內線交易之責。 那麼在阿紫為間接消息受領人的情況下,請問: 1.董事長甲是否仍依157-1條第4項,須與阿紫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2.本題小桃紅為直接消息受領人,但其非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之人,如此,在本題是否須 和當事人-阿紫負連帶賠償之責? 先謝謝大家的解惑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93.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98002610.A.D81.html
dgita1234: 我國採消息傳遞理論 因此甲桃紫三人一體受連帶賠償之責 07/11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