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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IAS 12號我知道,要有法定抵銷權當期所 得稅資產/負債才可以互抵,但根據證交所問 答集中寫道,「營利事業是依所得稅法繳納暫繳 稅額並依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等計算其 應納之結算稅額,並非當期所得稅資產與當期 所得稅負債互抵而產生結算稅額。」 這一段的解釋,小弟我就不太能理解為什麼。 這好像是老問題了,但我一直沒有找到很好的 解釋,再麻煩各位高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5.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99095369.A.5DF.html
bntimlin: 簡單講,應納稅額不等於當期所得稅費用。 07/04 13:02
bntimlin: 定義寫得很清楚了,因為會考量到暫繳。 07/04 13:03
bntimlin: ex 104年應納100萬,105年暫繳為50萬。 07/04 13:08
bntimlin: 105年依稅法結算出當期所得稅負債100萬 (應付所得稅) 07/04 13:10
bntimlin: 105有購置20萬可供所得稅抵減,假設當年度可全數扣抵。 07/04 13:11
bntimlin: 此時,當期DTA與當期DTL互抵結果為80萬。 07/04 13:12
bntimlin: 應納稅額則為互抵後之結果80萬-暫繳50萬 = 30 萬 07/04 13:13
bntimlin: 前面的括號 (應付所得稅) 當作沒看到好了 有點誤導 07/04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