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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版大... 因做稅法題目時,有個地方想不太透 還請各位萬能的大神們指點迷津 書本敘述如下 行為罰與漏稅法處裡要件雖不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法之處罰要件時 ,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的處罰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 ,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這段我的解讀是他有說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的處罰手段 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 我的認知會解讀可以併罰,但後面又補上部得重複處罰,於是困擾著我 是否有一套標準可以知道到底是併罰還是一罪不二罰? 以上,還請指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105.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504971921.A.83C.html
Jasonfm89: 釋字503+行政罰法§24II可以參考一下 09/10 00:19
Jasonfm89: 釋503解釋理由書中有很清楚的舉例 09/10 00:20
alvn: 謝謝您...^^ 09/11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