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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代po 各位會計先進好,不才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依據證交法26-3條第三項裏頭提及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 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關係的計算請問是如何計算的? 假若今天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甲和乙為配偶,丙和丁是配偶,這樣代表有超過半數嗎? 謝謝大家!祝大家金榜題名!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5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533990530.A.936.html
dgita1234: 立法精神是不能超過半數是關係人 剩下的請自己思考 08/11 20:47
suhsuan829: 應該沒有,要以其中一個人為判斷基準,如由甲判斷,只 08/11 22:08
suhsuan829: 有占7席中的2席,所以沒違法 08/11 22:08
anguskenneth: no 08/11 23:55
l8912000: 7的半數是3.5,過半數就是4,所以要有4席不具配偶二等 08/12 00:35
l8912000: 親關係,然而僅有3席不具關係,依據同條之規定,不符規 08/12 00:35
l8912000: 定中得票最低的人解任之,所以甲乙丙丁中得票數最低的人 08/12 00:35
l8912000: 解任之 08/12 00:35